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8刑终321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龙,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河北省丰宁自治县人,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职工,住河北省隆化县。2021年3月8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21】217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某龙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24年6月6日作出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24)冀0825刑初25号刑事判决,齐某龙不服提出上诉,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付民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齐某龙及其辩护人罗海涛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齐某龙在汤头某某中学担任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唐某鑫语文老师,唐某鑫对齐某龙有一定好感,齐即利用上述便利条件,通过QQ给唐某鑫发送暧昧信息,并将唐某鑫叫到其办公室,亲吻唐某鑫的手、脸等部位,摸其手、腿、胸部及背部。
2018年6月22日下午,唐某鑫的母亲王某洪向唐某鑫的班主任丁某玲反映,唐某鑫的语文老师齐某龙与唐某鑫QQ聊天语言存在不妥内容。6月23日唐某鑫家长带其进行身体检查,为处女。汤头某某中学确认齐某龙与唐某鑫确实存在QQ聊天的事实。聊天内容有“老师,我喜欢你。”“我也喜欢你,你要努力学习。”“亲亲”等内容。2018年6月29日在学校及卢某军的调解下,齐某龙与唐某鑫方达成协议,齐某龙违反师德给乙方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2018年7月3日汤头某某中学作出《关于齐某龙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决定》,要求齐某龙深刻检讨,并对齐某龙作出停课反省,撤销班主任、年级组长职务,调整工作岗位等处分。后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汤头沟学区中心校及隆化县教育局。2019年6月,河北省纪委信访室收到匿名举报后案发。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齐某龙的供述与辩解。2021年3月8日供述和唐某鑫之间聊天说过“我想你、我爱你”等暧昧用语,摸过唐某鑫的手,唐某鑫也拉过我的手,没有亲过,没抱过唐某鑫。有两次办公室没人,唐某鑫坐到我腿上,还有一次在班里上自习,她当着同学面坐在我腿上,我就赶紧把她骂起来了。唐某鑫的母亲发现唐某鑫的聊天记录,找到了学校,学校领导怕影响不好,答应给对方100000元损失费,算是息事宁人。2021年6月11日供述,没摸过没亲过也没抱过唐某鑫,只是QQ聊天,聊了些我想你我爱你之类的暧昧的语言。本院2021年12月27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供述QQ只发过关于学习方面的内容,绝对没有摸过唐某鑫的手或胸部。2022年9月21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为唐某鑫所说内容都是不存在的。2023年5月18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为和唐某鑫聊天,为老师的关怀没有不当的言行,除了正常教学行为以外没有犯罪的行为。本次庭审,齐某龙认为唐某鑫的说法基本是胡说,其本人是迫于学校和其母亲的压力才赔偿了100000元,赔偿款是其母亲拿的。
二、被害人唐某鑫的陈述。2021年1月4日陈述,2018年2月份到2018年5月份,齐某龙几乎每天都会把我叫到办公室摸我,他一般都是拉我的手,摸我大腿,亲我,把手伸进我的衣服摸我的后背和胸部。齐某龙没有威胁、恐吓、殴打过我,我把齐某龙当成好朋友,我有什么话都跟他说,他也会照顾我。齐某龙没想和我发生过性关系。2022年12月9日陈述,我在汤头某某中学就读期间被齐某龙猥亵过。齐某龙摸我、亲我,时不时的让我去他的办公室。齐某龙摸了我的大腿和手,亲了我的脸和手。有时候还把我叫到办公室坐到他的腿上。还摸过我肚子和后背。有几次他把手伸进我的衣服里摸过,直接摸我的皮肤了。我写过一份关于和齐某龙聊天的证词,具体内容我想不起来了,大致就是齐某龙没有摸过我亲过我,我忘记是谁让我写的了,我写完之后我妈就给拿走了。我也忘记是什么时候写的了,是在我家里写的。2023年5月18日庭审中陈述齐某龙在办公室摸我的手和腰,在班里上自习我就去讲台,他会摸我大腿,在办公室摸的次数比较多,在班里同学多,有别的老师在就跟我说学习的问题,摸我腿、手、胳膊、后背、前面的一些部位,在办公室的时候亲过我的手背,其他的我也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他的行为对我精神有伤害,因为当时年纪小,到现在我从来没忘记这个伤害,他除了摸我之外没想跟我有别的行为。我原谅不了齐某龙。唐某鑫2024年4月16日陈述,之前对我的询问中我陈述在2018年2月份到2018年5月份被自己的老师齐某龙摸过,具体时间、次数我都记不住了,有很多次,一般都是在中午吃完饭之后或者齐某龙值班上晚自习的时候,他会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摸我。齐某龙摸过我胸部、肚子、胳膊、大腿内外侧、后背和手。胸部和大腿是隔着衣服摸的,肚子、后背是伸进衣服里摸的,胳膊是穿半袖的时候摸的,手是直接摸的。我在开庭的时候说过齐某龙摸过我的前面,我说的前面指的是胸部,具体摸过几次忘记了,肯定不止一次。
三、证人证言:
1、辛国庆的证言。证人系唐某鑫继父,其证明齐某龙猥亵了唐某鑫,被我媳妇王某洪发现了,齐某龙跟我们家说好的,并答应给了10万元的补偿。
2、王某洪的证言。证人系唐某鑫的母亲,其2020年12月30日证明,2018年4、5月份的时候,唐某鑫放假回家,我发现有人跟唐某鑫聊QQ,对方说:“下星期下自习,你必须去我宿舍等着我。”唐某鑫回复的是:“为什么,我下自习就困了。”对方说:“必须去。”对方还发过:“我一天不见你就特别想你的小脸蛋,为什么要放假,不放假你就能跟我在一起。”之类特别暧昧的话。她说对方是她的语文老师齐某龙,还说晚自习的时候,齐某龙经常让她去办公室,让她坐到齐某龙的腿上,亲她、把手伸进衣服摸胸部、阴部。我问唐某鑫,齐某龙是否跟她发生过性关系,唐某鑫说有几次齐某龙把她按倒在宿舍床上,要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唐某鑫一直哭,后来齐某龙就让她离开了。我知道这件事后就找到了学校,当时齐某龙跟我们谈的时候给我们跪着,说好的,当时我也是心软了就没有报警,齐某龙答应给唐某鑫10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把这笔钱转到了我对象辛国庆建行账户上了。证人2022年11月20日证明,关于我女儿唐某鑫被齐某龙猥亵这件事,我觉得不叫猥亵,当时我看唐某鑫和齐某龙的聊天记录就有暧昧的言语,没有其他行为。齐某龙是否摸过和亲过唐某鑫,唐某鑫说没有,我觉得没有。唐某鑫就跟我说她和齐某龙只是聊天,齐某龙也确实把她叫到办公室,但只是聊天,没有别的行为。之前公安机关对我进行询问的时候,我说齐某龙几次把唐某鑫叫到办公室,让他坐到大腿上,亲她,摸她是因为之前你们一找我,我就害怕了,我挺懵的,所以就那么说了。齐某龙只是和唐某鑫聊天,没有亲过、摸过唐某鑫。证人2022年12月8日证明,齐某龙摸过亲过唐某鑫就是事实,是唐某鑫自己告诉我的。上次对我进行询问的时候,我说唐某鑫既没有被齐某龙摸过也没有被他亲过,齐某龙没有猥亵唐某鑫的行为是我说的。之前齐某龙的律师于常青去我家找我,他告诉我以后不管哪个部门找你,你就不要再提齐某龙摸过亲过唐某鑫的事了,就说没有这么回事。我感觉齐某龙也赔偿我家钱了,没有必要再盯着齐某龙,所以上次你们找我的时候我就说齐某龙没有摸过亲过唐某鑫。我问于常青这么说算不算作伪证,拿了钱算不算敲诈。于常青说啥都不算,加上于常青和辛国庆挺熟悉,我也不想盯着齐某龙,就按于常青说的做了。去年冬天的时候,于常青给我打电话说想要唐某鑫一份证词,证词大致内容就是“齐某龙对我没有亲摸等行为,只是聊天发了暖昧的话。”当时唐某鑫正好也在家,我就告诉她按照于常青说的写到了一张纸上,写完之后我去小区门口把证明给了他。我给唐某鑫的班主任丁某玲打电话说了齐某龙和唐某鑫聊天,也说了聊天内容,丁某玲说知道齐某龙人品不行,当天学校校长王某利和丁某玲就去我家了,我好个把校长和老师给骂,还给校长看了齐某龙和唐某鑫的聊天内容,校长和老师就一直给我赔礼道歉。第二天我跟唐某鑫好好谈了谈,唐某鑫才说齐某龙找她去办公室,亲她脸,摸她手,搂过腰。我还是不放心就怕齐某龙和唐某鑫发生过性关系,唐某鑫又不敢说,我就问唐某鑫发生性关系来吗,唐某鑫说没有,我还是不放心,带着唐某鑫去了隆化某某医院妇科,检查处女膜说是没事。我去学校找过一次,质问齐某龙,我给齐某龙好个骂,还打了他两下,他就一直给我赔礼道歉。齐某龙就是一直给我说好听的道歉,没说别的。后来卢某军当中间人调解,说到100000元解决的。
3、证人卢某军的证言。2021年3月8日证明,2018年齐某龙赔偿一女学生100000元钱的事我知道,汤头某某中学的王某利校长找我作中间人,我不知道女孩叫什么名字,她后爸是辛国庆。我记得当时王某利说齐某龙可能是摸索这个女学生来,后来被女孩父母知道了。2022年10月28日证明,签署日期为2021年8月2日的证明,其中有证明齐某龙和唐某鑫仅通过QQ进行聊天,并无身体接触,不存在齐某龙摸唐某鑫的行为,这份证明我没有印象,名字是我签的,但是内容没有看,是齐某龙开车到我饭店门口让我签的。关于齐某龙摸唐某鑫这件事,之前做的笔录都属实。
4、证人姜某志的证言。证人系学区中心校校长。当时王某利向我反映过,齐某龙和唐某鑫在QQ上聊天,存在语言不当,内容大致就是“老师我喜欢你”,“我也喜欢你,要努力学习,亲亲”之类的语言。当时汤头某某中学召开的班子会对齐某龙做出的处理是暂停齐某龙语文教学工作,由齐某龙写出事情经过并进行深刻反省。2018年8月25日我们学区接到汤头某某中学对齐某龙调整工作岗位的申请,学区召开班子成员扩大会议,经过全体参加人员讨论后得出的意见是,同意汤头某某中学对齐某龙调岗的请求。
5、证人卜某兴的证言。其负责汤头某某中学办公室会议、接待等工作。听说齐某龙QQ聊天内容就是“你爱我,我爱你的”暧昧语言。
6、证人于某的证言。证人系汤头某某中学副校长,证明知道聊些暧昧语言,聊的什么暧昧语言我不知道。学校也处理了齐某龙,我作为班子成员参加来着,最后对齐某龙给予诫勉谈话。
7、证人徐某昭的证言。证人系汤头某某中学后勤主任,齐某龙和姓唐的女生网上聊天的时候,说了一些“我喜欢你,我爱你”的话,学生家长发现了,情绪比较激动,还要打齐某龙,我给拉开了。王某利校长出面解决这件事,齐某龙想调解,不想把事情闹大。后来王某利校长找卢某军帮助调解,我和王某利参与调解了,调解的结果是齐某龙赔偿姓唐的女学生家长十万块钱,双方都认可了。是否说过齐某龙摸唐某鑫这个我没听到,但是我知道唐某鑫母亲带着唐某鑫去检查过身体。
8、证人王某利的证言。证人系汤头某某中学校长,证明当时调查是齐某龙和唐某鑫相互说“我喜欢你”,齐某龙说“你好好学习,我也喜欢你”这样的话。我和卢某军调解齐某龙赔100000块钱。事情发生时我们开始向学区反映,我又向教育局纪检股王新利、人事股柳丽华反映,我就是把我们学校的处理意见向局里汇报。唐某鑫母亲提出要200000元赔偿,还说齐某龙摸唐某鑫,说不给钱会报警处理,还要去齐某龙家找他媳妇。我们调查齐某龙他说没摸。
9、证人丁某玲的证言。证人系唐某鑫班主任,其证明家长找过学校,因为齐某龙和唐某鑫聊QQ,发送了暧昧的信息,被唐某鑫的母亲发现了。因为这个事学校还让我写了一份事情经过,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怎么解决的了,再之后我都没见过唐某鑫,她也不在我们学校上学了。唐某鑫家属没跟我说过唐某鑫被猥亵或者强奸过的事,我去唐某鑫家的时候,他们家属就一直在那骂。唐某鑫和齐某龙发送的信息我没看到,他们家属没给我看。2021年8月2日,齐某龙用一个新的微信加我,给我发了之前在学校所写的事情经过,并拍摄了一张手写文字,让我重写事情经过加入他手写的文字内容,我拒绝了。让我补充的内容是“根据向家长了解,齐某龙老师与唐某鑫仅进行了手机QQ聊天,两人并无身体接触,也没有搂、摸行为发生。”
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人系唐某鑫的伯母,其证明唐某鑫的母亲王某洪知道唐某鑫跟老师聊天之后,唐某鑫又哭又闹的不上学了,她妈就告诉我了,我跟着去学校找过一次。王某洪给我打电话说那个老师摸过唐某鑫,她怕唐某鑫和老师发生过性关系,我就去了唐某鑫家,我问唐某鑫发生没发生性关系,唐某鑫说没有就是摸来,后来我和王某洪还是不放心,就领着唐某鑫去某某医院妇科做了一个检查,结果还是处女。我们去学校时候见到过那个老师。我们家属就一直骂那个老师,那个老师就一直道歉,再就是不说话,没有提过猥亵和聊天的事。
四、现场勘验检查卷宗材料。证实办公室的现状。
五、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齐某龙的手机数据没有检查出QQ聊天内容。
六、书证:
1、协议书,内容为齐某龙违反师德造成唐某鑫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唐某鑫方将涉及本次事件录音录像资料一律删除,不得在网络及其他媒体等传播,并负责给唐某鑫转学。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2、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6月29日,齐某龙支付唐某鑫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3、关于齐某龙违反师德行为的报告,证实齐某龙与唐某鑫QQ聊天内容包含“老师,我喜欢你”,“我也喜欢你,你要努力学习,亲亲”等内容。家长带唐某鑫到医院做了体检,身体没有受到伤害,学生自己也承认,仅是和齐某龙用QQ聊天,并无其他事情。学校责成李金宇主任调查相关人员,没发现齐某龙单独带唐某鑫外出。
4、谈话记录,证实因齐某龙与唐某鑫QQ聊天,经汤头某某中学研究决定,责令齐某龙停课反省。
5、情况说明,证实唐某鑫的班主任丁某玲,2018年6月22日下午接到唐某鑫母亲的电话,将情况向学校领导汇报。
6、会议记录,证实齐某龙QQ聊天语言暧昧,部分方面被家长误解,汤头某某中学会议决定,暂停齐某龙语文课,本人进行深刻反省。
7、齐某龙本人提供事情经过一份、检讨书二份。证实齐某龙与唐某鑫QQ聊天语言过于暧昧,案发后齐某龙承认错误并深表悔恨。
8、谈话记录、会议记录,证实学校决定取消齐某龙班主任职务,继续深刻反省,考虑调离目前岗位等。
9、关于齐某龙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决定,证实齐某龙与唐某鑫QQ聊天内容包含“老师,我喜欢你”,“我也喜欢你,你要努力学习,亲亲”等内容。家长带唐某鑫到医院做了体检,身体没有受到伤害,学生自己也承认,仅是和齐某龙用QQ聊天,并无其他事情。学校责成李金宇主任调查相关人员,没发现齐某龙单独带唐某鑫外出。决定给予齐某龙停课反省,在扩大的班子会上深刻检讨,撤销班主任、年级组长职务,提请学区调整工作岗位等。
10、在押人员入监体检表,证实2021年3月8日,齐某龙血压为210/145mmhg。
11、户籍证明信,证实唐某鑫于2005年1月1日出生,案发时未满14周岁。齐某龙1980年7月27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齐某龙于2021年3月8日到隆化县公安局投案。
13、刑事谅解书,为2021年9月3日王某洪、唐某鑫出具,内容为我认为齐某龙未对我身体造成任何影响,其已对我的精神损害进行了赔偿,我决定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齐某龙不起诉、撤销案件或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及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为被害人陈述,陈述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前后四次陈述的基本事实并无过多差异。被害人案发时不满14周岁,双方并无其他矛盾,被害人无诬告陷害被告人的故意和可能性。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被告人提供的事实经过与检讨、汤头某某中学的处理决定、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通过QQ聊天发送暧昧消息并猥亵被害人的事实。但因时过境迁被害人无法陈述每次被猥亵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案件的详细情节,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不予认定多次猥亵为宜。反之被告人供述每次内容均有明显不一致之处,在公安机关两次供述,本院四次开庭审理的供述,每次均对上次已供认的事实予以否认或变更。其供述内容由违反师德的暧昧聊天、摸手变为没有任何身体接触的对落后学生的劝学,由唐某鑫家属要报警变为事发时被告人想要报警告被害人敲诈,由检讨时真诚的承认错误并接受处分到供述事实避重就轻再到拒不供述,结合被告人找证人要求证人重新出具证据的事实,其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据效力明显低于被害人陈述,本院对其供述内容不予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部分证据虽然存在瑕疵,但所证明事实真实,并非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不属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龙犯罪情节较轻,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实施犯罪时间介于刑法修正案(九)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之间,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条款予以判决。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亦应按照刑法规定可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三年至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齐某龙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二、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未成年人教育相关工作。
齐某龙主要上诉意见:一、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仍然将相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不给予排除并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1、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核心证据是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而该证据系侦查机关违法收集。2、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唐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也能证实侦查机关的询问程序和方式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内容严重失实,该录音录像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原审法院予以采信违反法律规定。二、本案的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诉人实施过猥亵唐某某的事实。三、本案的证据材料及相关事实能够证实,上诉人没有实施原审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行为。四、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没有证据支持,属主观臆断,无法令人信服。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少基本的证据支持,且存在重大错误,特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一、被害人唐某某陈述作为非法证据应当给予排除。二、上诉人齐某龙讯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给予排除。三、其它证据均是间接证据,不能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四、通过举报信的内容结合侦查结果完全可以判定上诉人齐某龙是遭人陷害。五、现有证据的行为能够判断上诉人齐某龙没有实施过猥亵的犯罪行为。六、本案中也要区分犯罪与违法的界限。七、根据相关案例检索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齐某龙当庭出示光盘一张,拟证明上诉人齐某龙妻子与被害人父亲对话,拟证明被害人父亲对以前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证言给予否认。公诉机关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份录音不能作为上诉人齐某龙无罪证据,这段录音是因为上诉人齐某龙媳妇主动给被害人父亲打电话要求其为上诉人齐某龙改变证言。被害人父亲之前的证言均是此次打电话之前做的,也没有明确公安机关指使第三方找他,上诉人齐某龙媳妇有引诱证人做伪证嫌疑。对上诉人齐某龙该份光盘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诉人齐某龙当庭提交光盘录音,因未提供原件,光盘真实性不能确认,且是因为上诉人齐某龙媳妇主动给被害人父亲打电话要求其为上诉人齐某龙改变证言,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齐某龙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齐某龙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齐某龙构成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有案发时被害人陈述、赔偿协议、学校的处理决定等证据予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上诉人齐某龙实施犯罪时间介于刑法修正案(九)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之间,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条款予以判决。上诉人齐某龙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亦应按照刑法规定可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三年至五年。
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上诉人齐某龙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作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齐某龙及其辩护人提出对上诉人齐某龙判处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查全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智慧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王文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柳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