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0 0:00:00

上海酸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乾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钱慧宁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酸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明,上海市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宇泽。

被告:钱慧宁,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酸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钱慧宁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酸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2日,其与被告上海乾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由被告上海乾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对原告所有的两款游戏进行相应的策划、程序开发、测试等工作,项目开发费用为人民币41.6万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钱慧宁为该项目负责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开发费用,但是被告上海乾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完成相应的游戏开发工作。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两被告同意将剩余合作款项31.9万元全部归还原告,但至今未予归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作款项31.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支付违约金17,28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酸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乾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所涉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纠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应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为此,报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级管辖(2018)沪0101民初4587号原告上海酸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钱慧宁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酸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乾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具体内容为对两款游戏进行策划、程序开发、测试等,《项目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约定。本案系原告认为被告上海乾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市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本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光文

审判员范静波

审判员凌宗亮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