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赣07刑终247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林,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定南县,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曾因非法出入境于2023年3月31日被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9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23年8月12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处治安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23年12月7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定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林犯爆炸罪一案,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2024)赣0728刑初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某林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林撤回上诉。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24)赣0728刑初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品珍
审 判 员 黄 璐
审 判 员 汪林云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邓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