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对儿子杨某的抚养权,并不因双方分手而拒绝承担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应予赞赏。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应按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
杨某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已跟随郑惠玉在福州一起生活、入学,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且郑惠玉为独生女,父母亦跟随在其身边一起生活,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帮助照顾、陪护杨某成长。杨天平主张郑惠玉母亲残疾、父亲患重病,对此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杨天平目前在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从事辅警工作,岗位工作需要值班、出勤等,其继母所生育孩子年幼尚需照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杨某由郑惠玉一方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郑惠玉在二审中明确杨某由其直接抚养情况下,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不再要求杨天平负担抚养费的请求,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一审判决杨某由杨天平直接抚养不当,应予纠正。
此外,需强调的是,杨天平虽没有直接抚养杨某,但其依法享有合理探望杨某的权利,郑惠玉对杨天平的探望权利负有协助义务,应予提供便利。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郑惠玉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