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4 0:00:00

郑惠玉、杨天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惠玉,女,1991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端伟,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天平,男,1992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安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惠玉因与被上诉人杨天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郑惠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郑惠玉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中,放弃由杨天平承担抚养费的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郑惠玉名下有一套商品房及一辆小车,并有固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及能力抚养孩子。而杨天平原先没有职业,一直没有收入。从2016年5月才在福安市从事协警工作,其工作为临时性岗位,工资较低,而且晚上经常执勤出警。并且杨天平每月还要偿还5000元的按揭款,其工资收入不足支付每月开销。故其无经济能力和时间抚养、陪护孩子。二、杨某出生后至2015年郑惠玉至福州工作前,一直都是由郑惠玉照顾的。杨天平父母离异多年,其母亲居住在福安城关,其父亲居住在福安赛岐。从2015年至2016年农历年底(2015年9月份开始在福安城关读幼儿园)孩子在福安城关是由郑惠玉父母及杨天平母亲(期间主要是照顾杨天平弟弟读高中)帮忙照顾。孩子的学费、伙食费都是由郑惠玉承担。同时郑惠玉还每月支付2000元至3000元生活费给杨天平母亲。后因杨天平母亲无法协助郑惠玉接送孩子,2017年正月将孩子交由郑惠玉父母照顾。杨天平父亲再婚后的妻子已生育一个5岁的弟弟,目前又怀孕,故杨天平父亲根本没有多余精力照顾孙子杨某。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2017年5月郑惠玉将孩子带到福州一起生活,目前孩子已经在福州的幼儿园上学,且郑惠玉父母有时间,也愿意帮助一起照顾孩子。因此,杨天平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也没有时间陪伴孩子。

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郑惠玉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辩称

杨天平辩称:一、其名下有一套商品房,于2017年12月19日结清按揭款,并有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有能力抚养孩子。

二、杨某2013年9月份出生后至2014年中由双方共同照顾。2014年郑惠玉在福安市经营服装店,孩子都是由其照顾。至2015年郑惠玉前往福州工作后,每月回来一、两次看望孩子,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故让其母亲帮忙照顾。其于2015年3月份往莆田工作至2015年年底,因觉得离孩子太远故放弃莆田工作回到福安参加工作,以便能照顾孩子。在此期间孩子的幼儿园费用、生活费有时由其直接支付,有时是交给郑惠玉。

三、郑惠玉母亲轻度残疾,父亲有严重疾病每月均需花费2000-3000元。郑惠玉父母没有工作需要由郑惠玉照顾。郑惠玉的商品房及车辆均是刚购买,每月还需支付按揭款。现在郑惠玉在福州工作,每月还需支付房租。因此,郑惠玉的经济能力不够抚养孩子,其父母虽有时间但因自身情况不能照顾及教育好孩子。杨天平父母有时间及条件,愿意帮忙一起培养照顾孩子。

综上,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郑惠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非婚生子杨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杨某年满18周岁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双方于XXXX年XX月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杨某,后双方因感情出现裂痕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分居生活。自2015年始,郑惠玉离开福安前往福州工作,杨某主要跟随杨天平父母生活,2017年8月至今杨某跟随郑惠玉生活,由郑惠玉抚养照顾。另查明,郑惠玉现在系福州市卓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杨天平系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员工,均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及住房。另查明,杨天平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若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其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抚养是父母子女之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杨某系郑惠玉、杨天平的非婚生子,现郑惠玉主张对杨某行使抚养权,本院考虑孩子较长时间跟随杨天平方生活的现状,以及杨天平具备的抚养能力,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杨某由杨天平直接抚养为妥。关于抚养费,因杨天平明确表示放弃对方承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郑惠玉、杨天平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儿子杨某由杨天平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郑惠玉负担。

一审查明事实部分,除郑惠玉主张杨某从2017年5月起至今跟其生活外,双方当事人对其余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二审另查明:郑惠玉为独生女,杨某目前跟随郑惠玉在福州就读幼儿园。郑惠玉父母目前亦跟随其共同生活,并且帮助照料杨某。杨天平父母离异,其父亲再婚,继母生育一弟弟目前五周岁。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杨天平提供中国银行凭证三份,证明其名下商品房按揭贷款已结清。郑惠玉质证认为,对证据形式要件没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是何种还款。本院认为,杨天平提供的银行凭证,无法判断是否属偿还房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对儿子杨某的抚养权,并不因双方分手而拒绝承担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应予赞赏。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应按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

杨某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已跟随郑惠玉在福州一起生活、入学,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且郑惠玉为独生女,父母亦跟随在其身边一起生活,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帮助照顾、陪护杨某成长。杨天平主张郑惠玉母亲残疾、父亲患重病,对此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杨天平目前在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从事辅警工作,岗位工作需要值班、出勤等,其继母所生育孩子年幼尚需照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杨某由郑惠玉一方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郑惠玉在二审中明确杨某由其直接抚养情况下,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不再要求杨天平负担抚养费的请求,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一审判决杨某由杨天平直接抚养不当,应予纠正。

此外,需强调的是,杨天平虽没有直接抚养杨某,但其依法享有合理探望杨某的权利,郑惠玉对杨天平的探望权利负有协助义务,应予提供便利。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郑惠玉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

二、郑惠玉、杨天平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儿子杨某由郑惠玉直接抚养,抚养费由郑惠玉自行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杨天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鸣鸣

审判员陈富强

审判员郑彦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