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621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永某,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准苏嘎查159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12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4年7月10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7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2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永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荔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被告人永某经朝鲁某(另案处理)推广介绍,在手机“广东会”APP上注册账号进行赌博。为非法获利,永某将其赌博网站代理账号链接发送给他人,他人通过该链接在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后成为永某的下线会员,赌博平台按照下线会员在“广东会”APP上输钱数额的一定比例向永某发放佣金。经查证,永某共发展直推成员人数8人,团队成员共计9人,总充值22.89万,违法所得累计为3553.27元。
案发后,被告人永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证人宋某一、特布旦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永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永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推广赌博网站,招揽他人在赌博网站上参与赌博,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永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永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永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推广赌博网站,招揽他人在赌博网站上参与赌博,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永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永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永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53.27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春英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池淑波
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