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9/17 0:00:00

赵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2024)豫1523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英,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现住新县。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4年4月17日被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英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阮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英在新县**乡**村其母亲家吃饭,吃完午饭之后,赵某英在其母亲屋后的山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草1簇6株,并将山上挖回来的兰草栽种在其母亲家房屋前。2024年4月7日,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抖音平台发现赵某英发布的视频,当日扣押赵某英采挖的1簇6株兰草。经鉴定,其采挖的兰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英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破坏生物多样性和国家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秩序,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英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英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野生蕙兰的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人王某荣的证言;被告人赵某英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某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英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新县社区矫正局经调查评估认为,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英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员 余丽娟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保光

  员 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