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182刑初5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辉,曾用名吕某周,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年2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6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国梁,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24]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辉及辩护人唐国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吕某辉在河南省泌阳县**乡移动公司网点工作期间,利用为他人办理业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以及短信验证码,并将获取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吕某辉非法获利6451.68元。
2023年2月8日,被告人吕某辉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23年2月14日被告人吕某辉退还违法所得6452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吕某辉的供述、同案犯姜晓东的供述、退赃条、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支付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吕某辉之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吕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某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某辉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非法获利已全部退缴,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吕某辉在河南省泌阳县**乡移动公司网点工作期间,利用为他人办理业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以及短信验证码,并将获取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吕某辉非法获利6451.68元。
2023年2月8日,被告人吕某辉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23年2月14日被告人吕某辉退缴违法所得6452元,公安机关已上缴至财政部门。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被告人吕某辉的供述、同案犯姜晓东的供述、退赃条、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支付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辉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吕某辉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吕某辉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452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