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9/19 0:00:00

王某甲、侯某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2024)冀1126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2003年10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捕前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8月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树茂,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寒辉,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宁,女,1999年1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捕前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8月24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奇,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刑诉[202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侯某宁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建华、助理检察员栾风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吕树茂、王寒辉,被告人侯某宁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24日,被害人张某通(故城县辖区居民)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约炮软件,在网上刷单被诈骗3548元,其下载网络约炮软件时所扫描的二维码系被告人王某甲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测试的二维码。自2022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飞机软件联系并加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其上线人员测试该团伙成员制作的虚假约炮软件的二维码及链接,在犯罪分子创建的网络约炮聊天群中充当群托,参与炒群、发送诈骗短信,并参与为诈骗团伙招揽炒群群托,负责给诈骗团伙中部分人员发放工资,以此谋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通过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进行检索,串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件,包括被害人尹某雄2023年4月26日被诈骗案,被骗金额11601元;被害人刘某洋2023年7月23日被诈骗案,被骗金额386366元;被害人陈某2023年8月2日被诈骗案,被骗金额98625.8元;被害人张某2023年7月13日被诈骗案,被骗金额189030元。以上总诈骗金额为689170.8元。王某甲的上线通过欧易USDT虚拟币的形式向其结算获利合计人民币239234.04元,王某甲从中获利103598.98元。

被告人侯某宁系王某甲发展的群托之一,自2023年6月份,被告人侯某宁明知系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男友沈某星家中组织沈某星、陈某婷、王某杰、郝某林、郭某冬(均已另案处理)等多人,在网络约炮聊天群中充当群托,进行炒群,诱骗被害人充某、转款。侯某宁并负责给自己组织的群托结算工资。公安机关通过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进行检索,串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包括被害人刘某洋2023年7月23日被诈骗案,被骗金额386366元;被害人张某2023年7月13日被诈骗案,被骗金额189030元。以上总诈骗金额为578944元。王某甲通过欧易USDT虚拟币的形式向侯某宁结算获利合计人民币101279.66元,侯某宁从中获利57824.82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清单、侯某宁mate40pro华为手机一部、移动硬盘,王某甲IQOO牌手机一部,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群众证明、广水市看守所证明、公安局情况说明二份,二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杨某宇、熊某健、黄某玉、邵某琪、黎某梅、郑某扬、赵某宇、胡某立、刘某豪、王某杰、陈某婷、郭某冬、沈某星、郝某琳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通、尹某雄、刘某洋、陈某、张某的陈述;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附光盘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侯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五起诈骗案件予以否认和自己的行为有关联性,本案系串并案件系公安机关依法串并,与王某甲实施行为具有关联性。被告人侯某宁系王某甲发展下线人员,其又发展多名人员为诈骗团伙做炒群群托。在庭审中出示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足以证实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的主要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五十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构成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侯某宁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不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宁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我不是不认罪认罚,当时让我考虑一下,涉案资金导致我量刑时没有认罪认罚,涉案资金有很明显的水分,我不知道怎么给我定上去的。

辩护人吕树茂、王寒辉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检察机关指控犯罪金额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均不能证明被害人是被告人所骗。被告人供述称自己的主要工作为炒群、发送诈骗短信、测试虚假约炮软件和二维码。张某通被诈骗案是在网上看到广告后扫码刷单被骗。2.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与事实不符。3.公诉机关指控的几起案件,被害人的被骗与王某甲等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以上述几个被害人被骗金额来认定被告人的诈骗金额。4.在这个案件中,王某甲并非首要分子和主犯,并没有对整个犯罪团伙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在整个案件中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侯某宁辩称,我在公安机关就已经认罪认罚了,当时没有给我起诉书,不知道被害人和涉案资金,当时我触犯法律做了违法行为,但我不认为这些被害人资金跟我有什么联系,我认罪不认罚,是认为罚的太重。

辩护人赵奇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定罪没有异议,被告人侯某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在整个犯罪环节中,起到群托作用,并没有参与到诈骗被害人,而群托具体行为是在群聊中针对不特定的人,两者对象不一致。被告人对后续两起诈骗案件根本不清楚,所以不能认定与后两起诈骗案件诈骗人存在共同故意和行为。从被告人日结工资结算方式来看,专门负责群聊工作范围,可以看出两个行为是存在独立性的,根据刑法罪行相适原则,被告人行为和后果与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是不匹配的,希望合议庭对金额慎重合议,能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4日,被害人张某通(故城县辖区居民)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约炮软件,在网上刷单被诈骗3510元,其下载网络约炮软件时所扫描的二维码系被告人王某甲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测试的二维码。自2022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飞机软件联系并加入昵称为“阿北”(身份信息不明)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该团伙测试该团伙成员制作的虚假约炮软件的二维码及链接,在犯罪分子创建的网络约炮聊天群中充当群托,参与炒群、发送诈骗短信,并参与为诈骗团伙招揽炒群群托(招募的人包括张瑞祥、李军辉、朱宏宇、郑宇杨、熊某健等人),负责给诈骗团伙中部分人员发放工资,以此谋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通过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进行检索,串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件,包括被害人尹某雄2023年4月26日被诈骗案,被骗金额11601元;被害人刘某洋2023年7月23日被诈骗案,被骗金额386366元;被害人陈某2023年8月2日被诈骗案,被骗金额98625.8元;被害人张某2023年7月13日被诈骗案,被骗金额189030元。以上总诈骗金额为689170.8元。王某甲的上线通过欧易USDT虚拟币的形式向其结算获利合计人民币239234.04元,王某甲从中获利103598.98元。

被告人侯某宁系王某甲发展的群托之一,自2023年6月份,被告人侯某宁明知系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男友沈某星家中组织沈某星、陈某婷、王某杰、郝某林、郭某冬(均已另案处理)等多人,在网络约炮聊天群中充当群托,进行炒群,诱骗被害人充某、转款。侯某宁并负责给自己组织的群托结算工资。公安机关通过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进行检索,串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包括被害人刘某洋2023年7月23日被诈骗案,被骗金额386366元;被害人张某2023年7月13日被诈骗案,被骗金额189030元。以上总诈骗金额为578944元。王某甲通过欧易USDT虚拟币的形式向侯某宁结算获利合计人民币101279.66元,侯某宁从中获利57824.82元。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宁于2023年8月24日15时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23年8月4日由其所在村的安全员带领前往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侯某宁mate40pro华为手机一部、移动硬盘;王某甲IQOO牌手机一部;书证二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村委会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广水市看守所证明;公安局情况说明二份;王某甲欧易账户交易明细、杨某宇支付宝交易明细;侯某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欧易账户提现;黎某梅微信转账凭证、郑某扬、赵某宇转账红包交易明细;胡某立、刘某豪转账交易明细;黄某玉与黎某梅支付宝转账记录;黄某玉“Telegram”聊天记录、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截图、飞机账号截图、黄某玉与黎某梅聊天记录;大熊的飞机账号截图、黎某梅支付宝账号截图、黄某玉欧意币截图;熊大声优炒群结账群截图、邵某琪易币付绑定的银行卡号、手机号截图、与熊大聊天记录;被害人张某通转账记录、提供的二维码、和爱巢软件的视频图片、诈骗人员聊天记录;侯某宁与熊大、阿泰等人聊天记录;诈骗团伙给王某甲发送二维码测试的聊天;被害人张某通及被告人王某甲下载扫描解析网址解析结果;王某甲与侯某宁聊天记录、大熊飞机聊天账号信息;证人杨某宇、熊某健、黄某玉、邵某琪、黎某梅、郑某扬、赵某宇、胡某立、刘某豪、王某杰、陈某婷、郭某东、沈某星、郝某琳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通、尹某雄、刘某洋、陈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候丹宁的供述;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发送诈骗短信,测试虚假约炮软件二维码、参与炒群并为诈骗团伙招揽炒群群托等,被告人侯某宁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在网络约炮聊天群中充当群托,进行炒群,从而诱骗被害人的钱款,其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被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利用而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王某甲、侯某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由其所在村的安全员带领前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其对涉案金额的异议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对其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行为,在创建的网络约炮聊天群中充当群托、参与炒群、发送诈骗短信,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本案被害人被诈骗,但对于整个诈骗犯罪集团来说,二被告人已经与诈骗集团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提供了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完成整个电信诈骗犯罪不可缺少的一环,故对二被告人应按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剩余人民币四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侯某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华为mate40pro、IQOO牌手机二部、移动硬盘一个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王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五百九十八元九角八分元,追缴被告人侯某宁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七千八百二十四元八角二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良

审 判 员  贾 华

人民陪审员  刘 英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