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1882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团,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4年5月2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2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团犯滥伐林木罪,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英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团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采伐其承包的广东省连州市星子镇周联村委会大广子村“娣练”林木。经鉴定,被采伐的伐区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采伐迹地总面积为11.4亩,采伐总蓄积58.9立方米。唐某团委托唐某陆贩卖木材后收取唐某陆转账2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前科证明,连州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及涉案山林林木2021年、2022年卫片图,自留山使用证,证人唐某友、唐某陆的证言,被告人唐某团的供述和辩解,连州市星子镇周联村委会大广子村“娣练”林木采伐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团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团犯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唐某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团自愿认罪认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龙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