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24/9/20 0:00:00

掩饰、隐瞒犯所得等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陕07刑申18号

XX:

你因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对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24)陕07刑终3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退赔被害人20000元应作为新的量刑情节酌减刑期或适用缓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24)陕07刑终30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经查,本案中王某某的违法所得是1000元,已在原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由洋县人民检察院追缴,原一审判决已对该情节予以考虑,已对王某某减轻处罚。2024年3月12日,你自行退赔被害人夏某20000元,夏某出具了谅解书。但本案中已查明的被骗资金达120000元,被骗人员不止夏某一人,且夏某被骗的该20000元取现后被鲁某拿走,夏某的谅解不足以再对王某某减轻处罚或改变其刑罚执行方式,原一审判决对王某某的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