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严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6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年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汪某1、汪某2均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严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3年2月,严某某外出打工,两个孩子均由汪某某的父母抚养,严某某不给孩子打电话,不给生活费,未尽到抚养义务,丧失了抚养孩子的权利。2、严某某外出打工的五年时间,汪某2和汪某1一直由汪某某的父母抚养,孩子与祖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将两个孩子判由汪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3、严某某不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