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与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俊杰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文,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23号全部,法定代表人肖心华。
被执行人:黄俊杰,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陈舜,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俊杰、陈舜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舜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雯
审判员邹群慧
代理审判员彭卫东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