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13 0:00:00

陈文与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俊杰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文,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23号全部,法定代表人肖心华。

被执行人:黄俊杰,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陈舜,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俊杰、陈舜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舜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雯

审判员邹群慧

代理审判员彭卫东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