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燕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事实和理由:首先,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不能以夫妻关系身份来决定财产归属。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该意见为原则进行分析,非常清楚。本案款项往来频繁,被上诉人借给鲍杭秋的18万元,以及转账给鲍杭秋的款项金额就已大大高于鲍杭秋转给被上诉人款项金额;其次,(2016)浙0781民初3376号案件中,鲍杭秋向银行借款逾期未还造成诉讼,导致被上诉人名下的金报尊园71幢808房产被查封拍卖,至少有50万元;再次,鲍杭秋认为相关银行款项没有查清,被上诉人认为不是事实,在本案起诉之前,鲍杭秋已做了充分准备,不存在无时间准备的理由,可证明鲍杭秋认同应算总帐的观点;最后,丹阳村的房子是被上诉人亲弟弟转售给被上诉人,不存在鲍杭秋参与的事实;一审已认定10万元款项是供鲍杭秋炒股所用,被上诉人私吞金币、邮票、字画等均不是事实。综上,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鲍杭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1、兰溪市丹溪大道303号君悦兰庭11幢1702室房产(价值约60万元);2、兰溪市金报尊园71幢808室房产(价值约30万元);3、牌号为浙G×××××宝马X1车辆(价值约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