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9/26 0:00:00

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决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湘04刑更1068号

罪犯蒋某强,男,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湖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湘10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蒋某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湘10刑终29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蒋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湘04刑更9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六个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湘04刑更10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减刑后,服刑期至2025年11月18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某某监狱九监区于2024年5月29日建议假释,湖南省某某监狱于2024年8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假释,并于2024年9月2日报请本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蒋某强提请假释。本院对本案予以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某某监狱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书后又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假释建议书,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某某监狱撤回对罪犯蒋某强的假释建议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