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8/7 0:00:00

北京某公司与刘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某公司与刘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82知民初483号

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宾馆北楼2701、2703-2710、2712、2501-2510、2512。

法定代表人:杨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玮键,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璟,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荣昌,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系被告刘璟哥哥。

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玮键,被告刘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通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公司”)系中国大陆境内最大的外语类专业出版社,2000年6月外研社公司与麦克米伦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米伦公司”)依据国家《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共同组织开发了《新标准英语》中小学系列教材,北京版权局对《新标准英语》中小学系列教材及其音像制品办理了著作权合同登记,依法确认外研社公司和麦克米伦公司对该系列教材享有著作权。2005年7月麦克米伦公司授权外研社公司全权处理该系列教材的版权侵权事宜。原告经外研社公司授权,获得《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原告发现,在拼多多名为“学习郎”的店铺销售的案涉产品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但并非原告授权,被告销售该案涉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刘璟的代理人辩称:1.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也没有侵权故意,涉案商品为厂家授权销售,机器及内存卡中资料都是厂家提供,原告起诉也应以厂家为第一责任,且被告在2023年3月上旬已关闭店铺,删除所有链接;2.原告所诉产品拼多多前台显示成交10万+,系被告使用自己手机和其他店铺同时购买的,产品销售净利润不到4%,且每个商品ID都有2到3款不同品牌产品供顾客对比选择,只有一部分为涉案品牌商品,店铺内也并未宣传和原告有关内容,且原告的内容只是其中小部分,有无原告资料对产品销售并无实质影响,原告主张金额50000元不合理;3.原告为批量起诉,相似起诉案件有上百笔,被告用本人及其家人身份证开设拼多多店铺,实际经营人为同一主体,被告所开设的拼多多店铺已经被原告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相似理由起诉6次。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0年6月20日,陈琳、鲁子问等(甲方)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其中约定,本套教材《新标准英语》(小学)、《新标准英语》(中学)NewStandardEnglish(小学一年级至高三,每个年级分为A、B两册;小学三年级至高三,每个年级分为A、B两册,包括学生用书、活动手册、教师用书及课件等),由乙方与麦克米伦公司合作策划出版,委托甲方组织教材编委来制定该套教材的编写思想和原则,并同时承担各级学生用书和教师用书的编写与审定,该套教材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乙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编、修订、注释、音像、电子出版、发行等方式依法处理其所拥有的著作权。

2005年7月15日,麦克米伦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新标准英语》小学教材、初中教材和高中教材,包括学生用书、教师用书、练习用书、同步测试与练习,以及相应的教学辅导用书、录音带、CD光盘、挂图、教学图卡等,均由麦克米伦公司与外研社共同撰写编辑,作品的版权由麦克米伦出版有限公司和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共同所有,并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在中国大陆独家出版,麦克米伦公司同时授权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独自处理有关上述作品的任何侵害版权问题,包括在中国大陆的法律诉讼和相关的法律问题。

2009年11月9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郝琨、胡琴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新标准英语》系列图书的出版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09年11月13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监督郝琨向该财务室递交“借用合同原件申请”审批单,履行借阅文件的相关手续,将图书出版合同一份和如下图书的《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共107页进行复印,包括《新标准英语(填写日期微2000年6月30日和2001年12月25日)》、《新标准英语8(一年级起点)学生》、《新标准英语1(初中一年级起点)学生》、《新标准英语10(一年级起点)学生》、《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小学一年级起点)学生11、12》、《新标准英语8(三年级起点)学生》、《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初中“一条龙”)学生用书1、2、3、4、5、6》、《修订本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初中“一条龙”学生用书1、2、3、4、5、6)》、《修订本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初中“一条龙”教师用书1、2、3、4、5、6)》、《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初中“一条龙”)教师用书1、2、3、4、5、6》、《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初中零起点)学生用书1A、1B、2A、2B、3A、3B》、《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初中零起点)教师用书1A、1B、2A、2B、3A、3B》、《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小学一年级起点)学生1、2、3、4、5、6、7、8、9、10》、《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小学一年级起点)课堂活动用书1、2、3、4、5、6、7、8、9、10、11、12》、《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小学一年级起点)教师用书1、2、3、4、5、6、7、8、9、10、11、12》、《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小学三年级起点)(单色版)学生用书1、2、3、4、5、6、7、8》、《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小学三年级起点)(彩色版)学生用书1、2、3、4、5、6、7、8》、《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小学三年级起点)教师用书1、2、3、4、5、6、7、8》、《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写作教程学生用书》、《新标准中小学英语写作教程教师用书》、《新标准中小学英语中国之旅》。2009年11月2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666号公证书,上述复印件附于该公证书后。

2010年6月18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1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许可授权声明书》,授权外研通公司作为其在中国大陆区域知识产权(商标杈、著作权等)的被许可人,对中国大陆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侵害本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权以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维权,对任何侵害本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函;起诉、应诉等诉讼活动(包括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撤诉;协商和解、签署和解协议、接收和解款;提交证据材料;上诉;提出或撤回上诉;调查取证;信用曝光;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执行和接收执行款);向有关执法机构、司法机关进行投诉;查阅、复制、摘录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卷宗;申请信息公开;参加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出具鉴定证明与价格证明;提交、接收、签署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调查取证与收集证据;公证。有权将上述权限全部或部分转委托律师及第三方。授权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双方将授权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出具的(2023)湘邵庆证字第3817号公证书载明:2023年2月11日,原告取证人员在被告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学习郎”上购买一台“新款教材同步小学生初中高中智能学习机英语点读机便携学生在校用”的产品,实付金额448元。2023年2月13日,中通快递工作人员将包裹投递至公证处。2023年2月13日,对上述快递包裹及物品进行拆封、拍照,并另行封存。2023年2月14日,使用公证处电脑登拼多多网查看上述订单,该订单所示物流信息与上述快递情况一致。查看该订单对应的商品详情,显示该商品已拼10万+件。经拼多多后台披露商家信息显示,上述店铺的入驻人信息与被告一致。

庭审中,外研通公司提交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实物,确认封存完好的情况下进行了拆封,包裹内实物为“学习机”一台及相关配件(耳机一副、挂绳一条、保护壳一个、数据线一条、产品说明书一本、可折叠桌面手机支架一个、内置TF卡一张),外包装盒上载明“制造商:深圳市因尼奥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在其销售的学习机中内置了《新标准英语》(一年级起点)一至六年级上下册、(三年级起点)三至六年级上下册、七年级至九年级上下册共计26本教材的内容。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擅自将涉案文字作品相同内容复制至其销售的TF卡中,并将该TF卡与被控侵权学习机捆绑销售,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情况,提交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授权证明及增值税发票一组,显示2019年8月27日,外研社公司(甲方)与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外研社&读书郎-<英语>(新标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英语》(新标准)系列教材小学、初中学生用书、朗读带,及其在本合同期内对该教材进行的修订版、改编版。具体使用方式为:甲方许可乙方在其开发、生产的以“读书郎”“readboy”为品牌的电子教育产品内使用上述许可作品的PDF及声音文件,乙方可以将上述许可作品内容制作成仅能够为本合同项下的电子教育产品所识别的特定格式的文件,传至乙方网站(×××.com),供用户下载后在上述电子教育产品内使用。授权使用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用共320万元。该合同附件许可作品清单中包含涉案教材及对应音带。2020年3月19日,外研社公司向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费发票共110万元。

原告就本案经济损失请求法庭酌定,另主张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购买费444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700元,未提交律师费、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佐证。

另查明,被告刘璟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店铺名为“学习郎”,于2022年7月成立,现涉诉商品已下架。案涉产品链接实际销售70单,其余为被告本人自己刷单。被告及其家人因案涉商品均被原告起诉至本院,其余案号为:(2024)湘0582知民初484号、(2024)湘0582知民初495号。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被告的身份信息、拼多多客服披露的商家信息、(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666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第21487号公证书-《授权书》、(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065号公证书、许可授权声明书、(2023)湘邵庆证字第3817号公证书、外研社&读书郎-《英语》(新标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著作权许可费发票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设计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的内容可知,涉案教材及其音像制品由外研社与麦克米伦公司合作策划出版,作品的版权由麦克米伦公司和外研社共同所有。结合麦克米伦公司出具《授权书》、外研通公司提交的正版图书以及外研社出具的《许可授权声明书》,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外研通公司经涉案图书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图书著作权行为进行维权,故外研通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的学习机中内置了与原告26册涉案作品一致的作品,被告的行为属于以出售或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将侵权作品复制到学习机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及没有侵权故意的问题。首先,被告未提交供货合同、发票、送货单等证据证明商品来源。其次,被告作为销售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因此被告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原告请求数额超出此部分的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刘璟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张利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毓鹏

书记员赵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