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8/7 0:00:00

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图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图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2民终46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铁斌,河北同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图,经营地:唐山市路北区。

经营者:杨某图,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冀029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冀029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并裁定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及其经营者作为侵权人,涉及侵犯上诉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图片的事实有两起案件(杨某图以自己名字注册的个体户以及注册的唐山市路北区程意鲜花店),其中涉及唐山市路北区程意鲜花店的案件在2023年调解结案:该个体户涉及一幅侵权图片,其经营者按照500元/幅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了赔偿款。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曾多次联系上诉人意欲主动赔偿,且上诉人及代理人亦按照法院的要求和建议适当调低了2023年类似案件的调解标准。2023年上诉人因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我市多家花店侵权,包括本案被上诉人,一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批案件绝大多数以调解,上诉人撤诉方式结案。唯一的唐山市路北区某某店侵权案件经一审(2023)冀0291民初1036号、二审(2023)冀02民终6194号依法裁判,以每张图片550元的标准支持了原告诉请。且一审诉讼费用上诉人承担15元,被上诉人承担10元。而时隔不足一年,全部案件事实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裁判结果却不尽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现依法提出上诉,请支持上诉请求。

杨某图答未答辩。

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杨某图为被告一,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在【美团团购网页及App上】使用侵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爱某缘艺术鲜花花束系列》的图片,并立即删除作品链接;2、被告二立即停止推广被告一的店铺,停止侵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停业整顿,查封被告一的店铺;3、判令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不得少于15日;4、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5、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山东省版权局核准,某某公司取得下列作品登记证书:1.《爱某缘艺术鲜花花束三十一》,登记号为鲁作登字-2021-F-00533512,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为2018年10月21日,登记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2.《爱某缘艺术鲜花花束四十五》,登记号为鲁作登字-2021-F-00533545,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为2018年11月7日,登记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3.《爱某缘艺术鲜花花束四十八》,登记号为鲁作登字-2021-F-00533536,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为2018年6月7日,登记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经查,上述作品登记证书状态为被撤销。后经贵州省版权局核准,某某公司将上述作品重新进行了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某某公司还提供了上述摄影作品的原始图,图片均为摄影作品,作品主要表现为鲜花花束,由鲜花品种、颜色、数量、排列以及包装纸、包装带的颜色、图案、包装方式、鲜花背景等组成,通过照片的形式将上述内容予以呈现。

被告杨某图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礼品花卉销售等,经营者为杨某图。

2022年6月11日,原告使用手机通过权利卫士APP进行电子数据存证,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认证的原告录屏视频及截图显示:被告在美团外卖APP上注册的“真情鲜花店”的销售页面上发布了标题为“暗里着迷-33朵粉雪山玫瑰+紫色满天星送女朋友老婆闺蜜生日粉色系生日礼物玫瑰花送花上门、“纯净——白色雪山玫瑰花搭配尤加利韩式高端花束花店送花上门”、“独特——向日葵香槟玫瑰花狂欢泡泡尤加利高端韩式花束鲜花配送”、“夏天——香槟玫瑰花搭配乒乓球韩式高端玫瑰花束配送”链接,上述展示的图片共计4张。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电子底片信息及作品原件用于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原告。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对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中发布的照片与本案中爱某缘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比对,从二者的鲜花品种、颜色、数量、排列、鲜花背景以及包装纸、包装带的颜色、图案、包装方式等整体布局、局部构图以及拍摄角度等情况来看,可判定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具有同一性。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美团网发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原告的维权方式和实际支出、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开支)120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授权使用涉案图片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或对其造成人格利益上的损害,其主张要求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杨某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图片,并立即删除作品链接;二、被告杨某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200元;三、驳回原告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元,杨某图负担5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的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上诉人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擅自在美团网发布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侵犯了上诉人对案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维权方式和实际支出、被上诉人侵权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开支)12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大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万启

审判员李宝峰

审判员张伟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满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