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赔偿案件/司法赔偿/刑事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16/12/20 0:00:00

邓永华与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申请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案
永华与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申请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渝委赔监33号

  邓永华:
  你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7号国家赔偿决定,以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南川区公安局)在你的持刀行为不危及民警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枪支的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人民警察的职责是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相应责任。邓永华第一次持刀掀掉杨其忠的烧烤摊已属违法,第二次持刀追砍杨其忠并且实施了砍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已属恶劣,可能触犯刑法并可能承但刑事责任。南川区公安局警察李云及辅警张勇接警到达现场后,喝令邓永华站住并放下刀具,邓永华仅停止了继续追砍杨其忠的行为,但没有服从警察命令放刀站住,而是提刀往回家方向走去。警察的职责并非仅限于制止违法行为,还应当将违法者控制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出警警察李云及张勇在邓永华提刀回家的情况下,应当履行职责将邓永华控制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和处理,但邓永华拒不服从警察命令放下所持刀具接受警察控制并接受相应的处理,且在辅警张勇控制无果后,民警李云才鸣枪示警,而鸣枪示警并没有达到震慑邓永华的效果,邓永华反而持刀逼向警察,邓永华持刀拒捕及持刀逼向警察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警察”的情形,警察在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武器。警察李云在使用武器过程中,开枪射击邓永华下半身,避开了上半身要害部位,在邓永华中枪蹲下能够达到控制目的后,即停止继续开枪,其使用武器的行为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南川区公安局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7号国家赔偿决定对你的赔偿申请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正确,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