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婚姻状况:张某1、孙某双方于2××××年××月××日记结婚,2××××年××月××日育一女孙某12011年2月14日双方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中载明:“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二、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三、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双方无共有财产,对财产分配无争议。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二)财产:张某1主张双方离婚后仍继续共同生活,并共同筹资40万元以孙某的名义于2011年3月23日购买了金沙洲中海金沙湾某栋802房。该房产权登记为孙某单独所有。
关于上述房产的价值构成。孙某主张购买时总房价1293228元,其中首付款393228元,余款90万元属于贷款,以孙某名义贷款。孙某主张首付款均是由其出资。该房经法院委托评估,以2017年8月21日为评估的价值时点,评估该房现价值是3014300元。
张某1确认首付款为393228元,其中张某1出资53036元。提交了银行流水,载明张某1名下账户于2011年3月23日依次支取5012元、40000元、5012元、3012元。经查,金额40000元是消费交易,交易商户号为中海地产(佛山)有限公司。其余交易属取现。
孙某主张4万元支付金额是其向张某1的借款,该借款已于2012年4月10日连本带利归还5万元给张某1。且该事实在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28号2014年10月24日的庭审当中经张某1的代理人张某2确认。经查,笔录中载明张某2对购房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当时买房原告(张某1)也有出资5万元,后来被告(孙某)已经返还此款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