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洋与孙海燕于1998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二人共同在北京市顺义区居住生活。2003年6月14日,孙海燕与北京天洋志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小区×××楼房一套,建筑面积110.9平方米,房款总计349335元,首付款79335元,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2003年6月19日,北京天洋志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首付款发票。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填发时间为2003年10月16日,房屋登记在孙海燕名下,登记地址为顺义区双裕西区××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京房权证顺私字第XXXX号。
2009年8月,孙海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该案中孙海燕称其与赵洋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住在顺义,2004年赵洋到天津开发区开店,后长期不回北京,2007年发现他与一女子同居,故提出离婚。赵洋一直托着不办,2009年春节联系过,春节没有回北京,后失去联系,4月报案失踪,西城派出所告知赵洋已被全国通缉。该案因孙海燕开庭未到庭,后按撤诉处理。
赵洋因涉及刑事案件,于2009年1月逃匿,200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2010年3月2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滨塘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赵洋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4年,赵洋以孙海燕为孙海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22027号民事裁定,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孙海燕称结婚登记时其并未到场,不知道结婚证的真伪。经到北京市西城区档案馆查询赵洋、孙海燕双方的婚姻登记档案,档案馆工作人员回复称无法查询到二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014年6月10日,到天津市李港监狱向赵洋本人询问相关情况,赵洋回复称结婚时其亦未亲自到场、结婚登记系双方委托他人办理。经释明,赵洋仍坚持起诉要求离婚。因无法确认赵洋、孙海燕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裁定驳回了赵洋的起诉。赵洋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0752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理中,孙海燕主张涉诉房屋首付款79335元是其母亲出的钱,当时是以孙海燕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贷款合同,贷款金额27万元,涉诉房屋的首付款及还贷赵洋均未出过钱。为此,孙海燕提交购房发票、房贷保单、银行还贷记录原件各一份予以证明,另提交欠条和借条原件各一份并申请笔迹鉴定,证明赵洋分别于2006年3月27日和2006年9月18日为孙海燕的母亲李序英和孙海燕出具,赵洋共计欠款47万元。
对于孙海燕提交的证据,赵洋表示除欠条、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是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上述材料显示购房时间是2003年,正是双方领取形式上的结婚证并举行婚礼后,即二人同居关系期间,对于涉诉房屋赵洋家出资超过一半,不认可是孙海燕自己出资购房,孙海燕提供的还贷记录不完整,不能证明全部还款情况;欠条和借条签名均不是赵洋所写,没有借过该47万元。
赵洋称其与孙海燕名义上结婚后,父母以赵洋的姐姐赵某1的名义给赵洋和孙海燕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因购买登记在孙海燕名下的房屋,将以赵某1名义购买的房屋出售,所得18万元全部给了赵洋和孙海燕用于支付涉诉的双裕小区××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赵洋一直以为与孙海燕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双方一直在一起生活,生活支出均是共同负担的,房贷也是其中一项。赵洋提供证据如下:
1.2006年11月28日和2006年10月8日汇款凭条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是赵洋父亲赵某2向孙海燕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和×××转账汇款情况,证明赵洋的父亲赵某2给孙海燕用于还房屋贷款的账户打款,共计给付孙海燕47000元;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2027号案件的开庭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孙海燕认可赵洋父母有帮忙还贷;
3.赵某1的书面证言一份,证人未到庭,证明赵洋父母在西城区的房屋拆迁后用该笔钱款在顺义区双裕小区购买了赵洋结婚的婚房,买房当时因赵洋不在北京,所以是以赵洋的姐姐赵某1的名义购买,赵洋、孙海燕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后2003年赵洋、孙海燕在双裕西区购买了一套新房,为还房款将赵某1名下的房屋出售,所得18万元直接给了赵洋和孙海燕,赵某1只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4.赵某2的书面证言一份,证人未到庭,证明诉争房屋的出资情况;
5.(2009)宣民初字第10487号案件的起诉书、谈话笔录、开庭笔录、传票复印件一套,证明孙海燕2009年8月起诉离婚,说明其当时认可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二人并非松散的同居,自2002年领取形式的结婚证后到2009年赵洋入狱前,双方一直是一起生活,孙海燕所生育的赵孙奥翔户口登记在赵洋父母户口上,身份是孙子,直到赵洋入狱后才告知这不是赵洋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