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茂锦江公司辩称:刘东坡与现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金茂锦江公司并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适格主体,但愿意返还刘东坡风险金、安全保证金1万元。
被告现代公司辩称:刘东坡自2017年10月11日起未再上班,也未请假。现代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10月18日分别向刘东坡寄出两份上班通知书,但刘东坡均未到岗。故2017年10月24日现代人力公司以刘东坡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东坡与现代公司签有期限自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东坡担任大客户驾驶员,并被派遣至金茂锦江公司工作。刘东坡与金茂锦江公司签有期限自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止的车辆营运合同。金茂锦江公司于2011年12月收取刘东坡风险金、安全保证金10,000元。
2017年10月8日,刘东坡向金茂锦江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金茂锦江公司在原工作地点安排其工作并返还风险金、安全保证金1万元。10月9日,金茂锦江公司收到该通知。
2017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期间刘东坡享受公休10天,之后未再出勤上班。现代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10月18日向刘东坡发出上班通知书,但刘东坡收到通知后未到岗。2017年10月24日,现代公司以旷工为由向刘东坡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东坡于10月25日12点45分签收。现代公司为刘东坡办理了起始日期为2012年1月4日、终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的招退工手续。
2017年10月24日,刘东坡以金茂锦江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不安排工作、违法收取押金为由向现代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代公司于10月25日11点51分收到该解除通知书。
2017年11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刘东坡的仲裁申请,刘东坡要求金茂锦江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394.94元;2、返还风险金、安全保证金10,000元。2017年12月7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金茂锦江公司返还刘东坡风险金、安全保证金10,000元,对刘东坡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刘东坡不服上述裁决,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刘东坡提供的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8441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车辆营运合同、收据、通知书、快递面单、工资单;金茂锦江公司提供的休假确认单;现代公司提供的上班通知书、解除通知书、退工手续、快递面单以及刘东坡、金茂锦江公司、现代公司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