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3 0:00:00

3351赵田法与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田法,男,1945年6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男,1971年8月12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常州市兴隆巷29号。

法定代表人:秦锡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逸,男,该院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赵田法诉被告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二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项易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田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被告第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田法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第二医院赔偿赵田法因“术后出血住院”医疗费15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7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2900元;返还赵田法行“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手术费等住院费用2800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0200元,增加三倍赔偿为2800×3=8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五条),合计18600元,总计为41500元。2、判令第二医院赔偿赵田法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人民币。3、两项相加,判令第二医院赔偿赵田法141500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二医院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赵田法因前列腺增生,排尿困难,于2016年6月3日在第二医院行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术后一月(7月2日)发生术后大出血,再次入住第二医院,治疗11天痊愈出院,术后排尿困难无改善。

前列腺增生的腔镜手术开展的最多的是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另外还有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经尿道前列腺激光气化术等。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由医保承担费用,是第二医院开展最多、最成熟的手术。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属完全自费手术,是高风险手术。相比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所使用的电极功率更高,对组织有气化、脱水、凝固和热损伤作用,会产生大量焦痂,创面愈合慢,创面还未愈合的情况下,大的焦痂脱落,便会产生大量出血,危及生命。大量出血凝固成血块后,堵塞膀胱和尿道,造成病人极大疼痛和痛苦。赵田法正是这样,发生大量出血后,痛不欲生,只想死。

在手术同意书中,医生故意不告知赵田法有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却荒谬和假惺惺地把第二医院针对前列腺增生病人几乎已经不再开展的耻骨后前列腺摘除术告知别人,这是对患者知情权的恶意侵犯,严重违反诊疗规范,违反纪律,是恶意欺诈。

江苏省卫计委发布的2010版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泌尿外科规定,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是四级手术,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是三级手术。三级手术是手术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手术风险高、过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重大手术。江苏省卫计委发布的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规定,高年资主治医生和低年资副主任医生有独立进行三级手术的手术权限;高年资副主任医生和主任医生有独立进行四级手术的手术权限。

第二医院是一所大型现代化医院,是三级甲等医院,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诊规制度,全心全意为病人和消费者服务。赵田法正因为信任第二医院,才决心在第二医院做手术。然而,第二医院却恶劣违反和践踏法律,恶意侵犯病人知情权,恶意欺诈病人,不告知病人低风险和做的最多的成熟手术――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却只告知病人高风险做的很少的手术――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以及几乎不再做的传统手术――耻骨后前列腺摘除术。深入调查后,结果如下:医保目录显示: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属医保支付手术,而腔镜手术需要使用昂贵的手术耗材,这里面往往存在频繁的权钱交易。

2007年,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变为自费手术后,如果要继续使用昂贵而又不在医保目录的手术耗材(气化电极),就只能把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伪造成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把气化电极和电切环打包成(27050G)电切环。赵田法住院收费清单中电切环(27050G),1837.5元。27050G是指德国产史托斯电切环的一种型号。常州二院住院收费处电切环(27050G)收费显示为1806元,还有一种不显示。第二医院住院收费处气化电极收费显示为950元。同样型号的电切环27050G在同一家医院的住院收费清单和医保办却显示了不一样的价格。

因为住院收费清单的电切环是手术耗材总称,包括电切环,气化电极和高频电刀头,套用了电切环27050G报医保;常州二院医保办收费显示为1806元的电切环才是真的27050G电切环,也就是德国产史托斯电切环。电切环是手术耗材,在医保目录里:气化电极也是手术耗材,但不在医保目录,很简单,因为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不在医保目录,因此手术所使用到的气化电极当然也不可能在医保目录。而常州二院做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必须使用气化电极,而在赵田法的住院收费清单里并没有气化电极,也没有高频电刀头,因此,必定是常州二院把气化电极和电切环以及高频电刀头打包按电切环报医保。常州二院连0.53元的一次性大便标本收集瓶都不遗漏,又怎么会遗漏950元的气化电极和几十元的高频电刀头呢常州二院实际做的是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却伪造成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常州医保中心医疗监管科科长盛庭法2017年1月初对常州二院近两个月手术进行抽样检查。发现每个月都有6-7例把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伪造成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的情况,很可能和赵田法一样,这些病人都被恶意侵犯了知情权。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2007年以前在医保目录,2007年以后不再医保目录,以每个月6-7例推算,常州二院10年来把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伪造成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的病例数可能有700例左右,而这么多病人可能和赵田法一样都被恶意侵犯了知情权,可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

综上所述,第二医院恶意侵犯病人知情权,恶意欺诈病人,给病人作了毫无必要的高风险手术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在手术过程中,手术医生甚至没有按照诊疗规范切除焦痂,造成赵田法术后大量出血,危及生命,痛不欲生,身心都遭受了极大的伤害和摧残,排尿困难也毫无改善,赵田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第二医院辩称,1、手术方式的比较。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TURP)是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症的微创手术方式,主要适用于前列腺体积在80ml以下的前列腺增生患者。术中因冲洗液吸收过多导致的血容量扩张及稀释性低钠血症(经尿道电切综合征)发生率约2%,其危险性因素包括:术中出血多,手术时间长和前列腺体积大等,需要输血的几率为2%-5%。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TUVP)与TURP相比,可有效地减少切割过程中的出血及冲洗液的吸收,优点是出血少、视野清晰、手术时间短。缺点是不能留取组织标本进行病理检查,适用于凝血功能较差和前列腺体积较小的前列腺增生症患者。其长期疗效在改善症状、提高尿流率和生活质量评分等方面与TURP相当,远期并发症与TURP相似。目前在临床实际工作中,经常将TURP与TUVP联合应用。这样既利用了气化切割时出血少、切割速度快的优点,也发挥了电切环利于精细操作的优势。另外在术中止血时,止血效果更佳。第二医院在临床实际工作应用中,常规先以电切环作快速切割大部增生腺体,再更换珠状电极以气化止血,再作精细切割,修整创面,以完整切除增生的前列腺腺体,保证手术效果,属组合应用电切加气化技术,更有利于患者。两种技术的组合应用在临床工作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疗效,使术中术后并发症发生率明显降低。2、关于出血问题。前列腺术后创面的修复愈合有一个时间过程,常需3-6个月才能完全愈合。在此期间,有新生肉芽组织生长及黏膜覆盖修复。拔除导尿管后病人有排尿痛,有时有尿急,会发生初始或者终末血尿,尿中带血及血块,这属于正常现象。故而术后3个月内应避免剧烈活动、避免坐浴、避免骑车等,避免饮酒,适量多饮水勤排尿,勿辛辣饮食,避免便秘。这些注意事项已于患者出院时充分告知。赵田法术后1月出现血尿、排尿困难等,属于正常术后并发症出现情况,经导尿、冲洗及治疗后已康复,未造成不良后果,本次治疗操作符合医疗操作规范。3、本次手术前,第二医院已按照诊疗操作规范向赵田法充分告知了手术方式及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风险,赵田法表示理解并签字同意手术治疗。赵田法本身不具备医学技术背景,不能理解当今泌尿腔内微创技术。对于此次手术方式理解错误。事实上两种手术方式已经开始组合应用,所用器械及操作手法一致,仅是术中所用高频电刀输出功率有所差异。故现在医保目录收费项目也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赵田法入住第二医院,入院诊断为高血压2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016年6月2日,赵田法在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知情选择处签名,第二医院医生在医务人员陈述处签名。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病情介绍和治疗建议:患者拟诊为前列腺增生,需要在全麻/连硬麻醉下进行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手术。手术潜在风险告知……患者知情选择:1、医务人员己经告知我将要进行的手术方式、此次手术中及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风险、可能存在的其他治疗方法,并且解答了我关于此次手术的相关问题,我同意己拟定的手术方案。2、我同意在操作中医务人员可以根据患者病情对预定的手术方式做出调整。3、我理解此项手术需要多位医务人员共同进行。4、我并末得到手术百分之百成功的许诺。5、我授权医务人员对手术切除的病变器官、组织或标术进行处置,包括病理学检查、细胞学检查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医务人员陈述:我己经告知患者将需要进行的手术方式、此次手术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风险、可能存在的其他治疗方法,传统开放手术,如耻骨后前列腺摘除术等,并且解答了患者关于此次手术的相关问题。同日,赵田法在使用自费/贵重药品和医用耗材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使用自费/贵重药品和医用耗材知情同意书载明自费/贵重药品和医用耗材电切环。

2016年6月3日,第二医院为赵田法行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2016年6月12日赵田法出院,第二医院出院诊断为前列腺增生、高血压病。赵田法支出医疗费26066.90元(医保统筹支付20311.85元,个人帐户支付96.35元,个人支付金额5650.7元)。赵田法住院费用清单中载明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手术3000元,电切环(27050G)1837.50元(自理551.25元,记账1286.25元)。

2016年7月2日,赵田法因前列腺术后排尿出血半天再次入住第二医院,入院诊断为前列腺术后出血。第二医院给予保留导尿膀胱冲洗出较多血块,考虑膀胱内仍有血块残留,予持续冲洗,保持冲洗通畅。给予补液抗炎对症治疗。2016年7月13日赵田法出院,第二医院出院诊断为前列腺术后出血。赵田法支出医疗费4538.62元(医保统筹支付3036.18元,个人帐户支付1215.72元,个人支付金额286.72元)。

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0版)第一部分外科中一、普通外科序号35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为四级,序号114前列腺切除术,经尿道为三级。

第二医院网站上宣传其泌尿外科领先优势手术“一、微创手术。应用电切镜、输尿馆镜、肾镜钬激光进行手术,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尤其是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由我科在1983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己经积累了6000例以上的手术经验,手术技术日臻完善。2015年,我科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30年手术经验总结应邀在日本、美国泌尿外科年会上交流,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

2017年7月3日,赵田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赵田法表示并不追究第二医院具体手术操作是否有过错,也不追究具体手术操作和赵田法人身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对前列腺术后出血是否系第二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导致的损害不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0版)、网站宣传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手术知情同意书,可知第二医院拟诊断赵田法为前列腺增生,为赵田法所行手术系经尿道前列腺电气化术手术,但是,第二医院没有告知赵田法治疗前列腺增生的全部手术治疗方案,没有将经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是第二医院积累了6000例以上的手术经验,手术技术日臻完善,且是医保手术,告知赵田法,却告知赵田法可能存在的其他治疗方法,即传统开放手术,如耻骨后前列腺摘除术,侵害了赵田法的知情同意权,使赵田法无法根据其他治疗方法作出取舍。

虽然赵田法不对前列腺术后出血是否系第二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导致的损害申请鉴定,但是鉴于赵田法在出院后20天,因前列腺术后出血而第二次住院治疗。第二医院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第二医院应赔偿赵田法侵害知情同意权利而造成的损害,本院酌情认定第二医院赔偿赵田法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合计5000元,赵田法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第二医院对其辩称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采纳。赵田法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田法医疗费等5000元。

二、驳回赵田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原告赵田法负担1068元,由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项易君

人民陪审员陈建

人民陪审员张小凤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