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某甲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宋某甲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宋某乙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轮土地承包时,宋某甲父亲作为户主,承包土地5.83亩,家庭成员是父亲宋远善、母亲韩秀兰、大姐宋兰香、二姐宋玉玲及宋某甲五人。2008年2月16日,经过宋某甲兄弟姊妹们协商,由宋中发执笔,共同签署的《家庭协议》,该协议对宅基地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受益权归属等作了约定。2015年1月9日,父亲宋远善、母亲韩秀兰与宋兰香、宋玉玲、宋玉花及宋某甲协商后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全部归宋兰香、宋玉玲、宋玉花及宋某甲享有,宋远善与韩秀兰不主张权利,也不再签订其他协议或者遗嘱。2016年3月30日,宋远善签订《预征收青白石街道白道坪村界外集体土地协议书》时,按照2.675亩(实际上是3.224亩,被宋某乙强行拉了0.549亩)土地发放了征地补偿款,根据前述两份协议,宋某甲有权主张宋某乙领取146361元中的四分之一。宋某乙与宋远善属于不同的两个户,且一审法院认定宋远善与韩秀兰将征地补偿款以协议方式赠与宋某甲等四人,故宋某乙获得宋远善户内承包地补偿款没有依据。宋某乙提交的《证明》前后内容矛盾,且宋远善也不是基于协商同意将0.549亩土地登记宋某乙名下,而是宋某乙强迫宋远善所致,一审法院采信该份《证明》作为证据材料有悖于事实。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对本案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