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汉民与胡文源、第三人胡炳文是共高祖父的本家兄弟。鄱阳镇解放街227号(现225号)系三当事人共同的祖遗房产。该房屋现在在房产和土地部门没有登记档案。胡文源和胡炳文曾在该房屋居住多年。1988年12月14日由胡文源父亲胡成鑫、二哥胡文熙和起草人胡荣光作证明人,胡汝璋、胡炳汉、胡炳文、胡汉民对祖遗坐落在鄱阳镇解放街227号最后进靠东边的二间房屋立下分关字约,胡漆尘将其部分房间让给胡炳文、胡炳汉所有,胡汉民将部分房间让给其叔父胡汝璋管业。2011年胡文源对没有完全倒塌的东边一间房屋自己花钱进行了重建。2017年4月16日胡汉民叔父胡汝玷将该其兄胡汝璋管业的坐落在鄱阳镇解放街227号最后进靠东边的后边一间房的权益转让给胡汉民。2017年5月5日,涉案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胡文源、胡炳文与鄱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鄱阳县XX棚户区(城XX)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迁涉案房屋补偿主体建筑面积为109.22平方米(置换系数1.7〕,附属建筑面积为8.96平方米(置换系数0),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主体建筑补偿为700,682,4元(含附属房补偿款32,256元〉,房屋以外的空基地的土地补偿为18,288元,装修装饰补偿为9,628,4元,并给予政策性补偿与奖励合计59,523元等。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加以证明,予以确认。
另查明,胡文源与胡炳文在2017年5月5日签订拆迁款分配协议,胡文源一户为659,529元,胡炳文一户为128,593元,并出具领条到鄱阳县XX棚户区(城XX)改造工程拆|办公室。该房屋尚未拆除,补偿利益尚未取得。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是: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由胡汉民、胡文源和胡炳文共有,在共有的情况下胡汉民拥有的份额为多少,相应份额与拆迁补偿利益间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