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7741号民事判决;
二、蔡某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在婚生女许某上学期间的每周末行使对婚生女许某的探望权。具体为每周五下午放学时由蔡某将婚生女许某从学校接走,并于每周六下午十五时由蔡某将婚生女许某送回许某处。蔡某在行使上述探望权时,许甲有协助的义务;
三、蔡某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每年在婚生女许某的寒、暑假期间与婚生女许某共同生活,时间分别为寒假十天、暑假二十五天。具体时间可由双方根据许某的学习、生活情况协商安排;协商不成的,具体时间为从许某放寒假次日上午九时由蔡某将婚生女许某从许甲处接走,并于寒假第十一天上午九时由蔡某将婚生女许某送回许甲处;从许某放暑假次日上午九时由蔡某将婚生女许某从许甲处接走,并于暑假第二十六天上午九时由蔡某将婚生女许某送回许甲处。蔡某在行使上述探望权时,许甲有协助的义务;
四、驳回蔡某的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许甲负担50元,蔡某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