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宋向东因与被上诉人宋丹探视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东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可在每年寒暑假将孩子接至成都生活(具体可根据孩子寒暑假情况而定),上诉人可在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在被上诉人处探望孩子。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宋向东与被上诉人宋丹因感情不和经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判决离婚,婚生子宋某由宋丹抚养。离婚后,宋丹以各种理由阻止宋向东行使探望权,影响了宋向东和宋某的父子感情,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宋丹在一审期间抗辩称宋向东经常酗酒、举止蛮横粗鲁等无任何事实依据,现宋向东与宋丹相距遥远,且家中尚有年迈父母,自己工作时间固定,经常到合肥行使探望权实属困难,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