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袁兴群(严梓芮的母亲),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勇,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兵,男,生于1991年3月1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严梓芮因与被上诉人王兵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1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梓芮的指定监护人袁兴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梓芮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1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严梓芮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兵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梓芮虽然曾患脑炎,但经过治疗在双方结婚时是完全正常的,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王兵结婚后,双方一同外出广东务工,王兵却另寻他欢,致严梓芮精神受到重大刺激,生病发热后又得不到及时治疗,最终导致癫痫致智能障碍,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王兵的婚后行为是有因果关系。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王兵应有扶养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却以严梓芮未能证明王兵的收入状况为由驳回严梓芮的诉讼请求,明显与法律相悖。3.严梓芮对与王兵的婚姻纠纷多次向一审法院起诉,均未得到合法判决。王兵拒不出庭,是对法律的藐视。
王兵未提出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