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虽然曾经起诉要求离婚,但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陈某某与周某某仍是夫妻关系,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对于原告陈某某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合计129,506.26元,考虑到原告在长沙市中心医院住院的医疗费尚未报账以及被告周某某独自一人抚养三个子女各种因素,对于上述医疗费由被告周某某负担50%计64,753.1元。原告是农村户口,不能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生活费,因原告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诊断证明书,酌情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原告陈某某四年每年5,000元的生活费计2万元。因原告陈某某没有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其要求被告周某某负担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待发生后由陈某某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84,753.1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5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2,400元。
二审中,陈某某未提供新的证据,周某某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陈某某),拟证明第二次住院花医疗费78,058.35元,自负部分是17,515.44元;证据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待遇政策宣传单,拟证明陈某某自负部分医疗费还可以报销50%费用;证据三:收据二份,拟证明上诉人每年都为被上诉人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履行了丈夫的义务;证据四:上诉人父母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母亲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拟证明上诉人父母年事已高且多病,家中还有三个小孩,上诉人要负担养家。陈某某质证意见,第二次住院费没有去报账,没有这回事,现在每个月还要去长沙市中心医院复查;2017年的农村医疗保险是本人自己购买的,可以提供发票给法官参考;三个小孩本人也有负担,买衣买鞋学费均有出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