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泽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泽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10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达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松,系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泽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波,系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宇,系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泽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1028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城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松、被上诉人赵泽明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城建设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赵泽明的工伤保险待遇为:停工留薪期工资18616.12元(5.5月×3384.75元/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462.75元(9月×3384.75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308.5元(6月×3384.5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847.5元(10月×3384.75元/月),交通费300元,共计:103534.87元。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赵泽明于2016年4月28日受伤,2017年4月26日评定伤残等级,因此赵泽明的停工留薪期间为12个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龙城建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出院证、病情证明书、出院证明”可以证明赵泽明受伤后,第一次住院119天,出院医嘱要求休息30天,病情证明书要求休息7天,第二次住院9天,合计休息165天。因此赵泽明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
  赵泽明辩称,原审判决对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城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核定赵泽明的工伤保险待遇,确认龙城建设公司支付赵泽明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共计:85693.5元。
  赵泽明对龙城建设公司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期间及计算标准无异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期间无异议。但认为,龙城建设公司提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2175元计算、停工留薪期间按5.5个月及每月按2175元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赵泽明在龙城建设公司工作了两个月的时间,总收入为19000余元,为此,要求按隆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字(2017)第092号仲裁裁决书支持赵泽明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赵泽明的交通费请求酌情支持。
  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赵泽明承认龙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停工留薪期间的确定及计算标准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和赵泽明的交通费问题,一审法院查明:赵泽明于2016年2月起在龙城建设公司承建的隆昌远达西城郡一期二栋11号楼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资待遇计算方式为,赵泽明与其他人员共同将该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包干完成,以总天数计算每天平均工资,每个人按所工作的天数计算其工资收入。赵泽明在工作过程中,于2016年4月28日受伤,经隆昌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19天,2016年8月24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1、中型脑伤,左额颞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蝶窦囊肿;3、左上唇皮肤挫裂伤;4、右肩锁关节脱;5、右肾小结石;6、左肾囊肿;7、双眼白内障。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1、院外休息1月,避免剧烈运动;2、如有头痛、头晕等情况加重及时门诊随访;3、1年后返院取出内固定钢板。2017年4月26日,赵泽明经内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2017年8月21日,赵泽明到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取内固定,2017年8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1、骨科门诊随访,每月至少一次;2、继续功能锻炼;3、注意休息,保持伤口清洁干燥,每3天换药一次(如伤口无异常,术后14天拆线),如有红肿、疼痛、感染立刻返院治疗;4、出院后每月复查X片,持重时间由复查的X片决定。并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功能锻炼,切忌自行进行不恰当的功能锻炼(可致再折);5、如有不适或病情出现变化请及时就诊;6、神经内科门诊随访。双方因工伤待遇问题发生纠纷,赵泽明于2017年下半年向隆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龙城建设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99413.33元,2017年12月12日,隆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隆劳人仲案字[2017]第092号仲裁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由龙城建设公司支付赵泽明工伤待遇154941元,其中:停工留薪待遇574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0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84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308.5元、交通费300元。龙城建设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8年1月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龙城建设公司支付赵泽明工伤待遇85693.5元。
  一审法院认为:赵泽明于2016年4月28日在龙城建设公司隆昌远达西城郡一期工地工作中受伤,于2017年4月26日经内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应享受工作待遇,双方无争议,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1、赵泽明的停工留薪期间应如何计算?2、如何确定赵泽明的工资标准?3、赵泽明的交通费如何计算?关于赵泽明的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赵泽明于2016年4月28日受伤,2017年4月26日评定伤残等级,因此,赵泽明的停工留薪期间为12个月。关于赵泽明的工资标准如何计算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赵泽明在工作期间属于以所包工程量及完成时间和参与完成的人数确定其工资收入,没有固定的工资标准,且赵泽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为此,其停工留薪待遇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内江市2016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384.75元;龙城建设公司提出按2175元/月计算赵泽明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赵泽明受伤治疗期间的交通费问题,虽赵泽明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从客观上,赵泽明从到医院检查治疗及进行工伤鉴定等需产生交通费用,为此,酌情支持300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赵泽明停工留薪期工资40617元(12月×3384.75元/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462.75元(9月×3384.75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308.5元(6月×3384.75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847.5元(10月×3384.75元/月),交通费300元,共计125535.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泽明的停工留薪期间应如何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经审理查明,赵泽明于2016年4月28日受伤,2016年8月24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1年后返院取出内固定钢板,2017年8月21日,赵泽明到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取内固定。以上事实客观反映出此期间赵泽明是不能从事体力工作,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赵泽明于2017年4月26日评定伤残等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赵泽明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龙城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璐
审判员 李小勇
审判员 娄伟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严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