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 0:00:00

周红与金乔春、康晓亮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乔春,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晓亮,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秋,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袁源,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乔春、康晓亮与被上诉人周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1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乔春、康晓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乔春、康晓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金乔春、康晓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金乔春、康晓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璐

审判员陆海滨

审判员高雁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朱媛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