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与金乔春、康晓亮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乔春,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晓亮,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秋,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袁源,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金乔春、康晓亮与被上诉人周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1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乔春、康晓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乔春、康晓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乔春、康晓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金乔春、康晓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璐
审判员陆海滨
审判员高雁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朱媛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