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以下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6年4月1日。
二、工作岗位:全职教师。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2016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十二条载明合同附件二为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合同附件三为竞业限制合同。2016年9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约定了保密条款,第四十九条载明合同附件为《竞业限制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竞业限制合同》的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两份《竞业限制合同》,其中第一份合同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黄毛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学而思中心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学而思中心向黄毛毛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1000元,共计6000元,按月支付;黄毛毛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应向学而思中心全额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第二份合同是2016年9月1日签订的,该合同第三条约定黄毛毛在学而思中心工作期间及从学而思中心离职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黄毛毛单独从事或与他人合伙从事与学而思中心相同、类似或有竞争性的业务;2.黄毛毛在与学而思中心相同、类似或有竞争性业务的第三方任职(包括兼职)、提供咨询、与之合作或作为股东;3.未经学而思中心书面同意,黄毛毛接受与学而思中心相同、类似或有竞争性业务的第三方提供的培训、资助、财物或其他利益。第五条约定竞业限制期间,黄毛毛应当每月5日前,以亲自送达、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向学而思中心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证明,包括在职证明、劳动合同或黄毛毛社保缴纳记录等学而思中心认可的书面资料;如黄毛毛没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应向学而思中心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第七条约定,黄毛毛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按月向学而思中心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证明或者书面承诺后,经学而思中心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学而思中心向黄毛毛支付当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第八条约定,如国家和本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底线标准高于第七条约定的补偿金标准的,学而思中心有权补足差额,黄毛毛不应以此主张本合同或本合同相应条款无效。第九条约定如黄毛毛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全额返还学而思中心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学而思中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
五、工资情况: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4100元/月,后来增加至4500元/月。实际每月发放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讲课收入,约为20000元左右。
六、离职时间及原因:2017年1月3日,黄毛毛提交的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原因为转换行业。
七、黄毛毛入职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时间:
黄毛毛主张2017年3月入职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其与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显示签订日期为2017年3月1日。学而思中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学而思中心主张黄毛毛离职后立即进入了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黄毛毛的社保历史缴费明细,显示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由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黄毛毛缴纳社会保险,且核定方式为正常。黄毛毛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为了社保不中断而补缴的社保。2.对微信公众号“广州晓培优教育”的信息及发布内容进行保全的公证书,内容包括进入公众号“广州晓培优教育”,显示账号主体为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功能介绍为广州教育资讯平台、清华北大等自身名师教育观点、公开课讲座活动信息、全国名师课程咨询报读、中小学培优辅导机构;该公众号于2017年2月7日发布的“选报心仪课程,下一个学霸就是你!”中可见,黄毛毛是初中部的物理科任课老师,开课日期最早为2月24日;该公众号于2017年2月4日发布的“三期寒假课即将开始,上课攻略请收好!”中显示,上课日期为2月5日至11日的上课时间表有黄毛毛的排课。黄毛毛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以不知情为由不确认关联性,且认为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公示的业务范围里面只有教育咨询,没有培训服务,与学而思中心不存在同类或竞争关系。
法院认定及理由:第一,根据社保历史缴费明细,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开始为黄毛毛缴纳社会保险,且核定方式为正常,而并非黄毛毛所辩称的补缴社保,因此原审法院对黄毛毛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第二,根据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可知,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实际开展教育培训业务,与学而思中心存在竞争关系,且黄毛毛在2017年3月以前已经有在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培训的相关课程里面任教,因此原审法院对黄毛毛的主张不予采信。第三,虽然黄毛毛提供了与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该份劳动合同仅能证明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期限起始时间,该事实并不必然等同于入职时间。综上,学而思中心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大于黄毛毛提供的劳动合同,足以认定黄毛毛于2017年1月入职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八、学而思中心申请劳动仲裁时间:2017年7月24日。
九、学而思中心的仲裁请求:1.黄毛毛向学而思中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2.黄毛毛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至2017年12月31日;3.黄毛毛向学而思中心支付公证费3850元。
十、仲裁结果: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9月19日作出穗荔劳人仲案字[2017]728号仲裁裁决:1.黄毛毛一次性支付学而思中心违约金200000元;2.黄毛毛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17年12月31日;3.驳回学而思中心的其余仲裁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与特定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终结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且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对于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首先,黄毛毛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全职教师,与教育培训机构学而思中心签订了两份《竞业限制合同》,依法对有关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黄毛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上述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该合同亦不存在损坏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其次,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将竞业限制合同或者条款没有约定合理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规定为无效。考察有关需要约定合理的经济补偿规定的本意,在于作为对劳动者劳动权受到限制的补偿,而并非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因此黄毛毛主张上述两份《竞业限制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在两份《竞业限制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因两份合同的期限存在重复,内容亦发生了重大变更,故应以签订时间在后的即2016年9月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为准。在该份《竞业限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如国家和本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底线标准高于双方约定的补偿金标准的,学而思中心有权补足差额,黄毛毛不应以此主张本合同或本合同相应条款无效。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并赋予了黄毛毛救济途径,黄毛毛在明知上述约定情况下,仍仅以竞业限制合同无效作为事后择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抗辩理由,并不能排除其主观上的不良动机。
关于黄毛毛有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黄毛毛需要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按月向学而思中心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证明或者书面承诺后,学而思中心才向其支付当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黄毛毛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离职后有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反之,黄毛毛以转换行业为由离职后,立即进入与学而思中心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广州晓培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后两份工作衔接紧密,其行为表现确实是恶意跳槽和同业竞争,违反了其与学而思中心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因此黄毛毛以学而思中心未依约支付补偿金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亦不能成立,应当依约向学而思中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关于黄毛毛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因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已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故目前黄毛毛已无须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毛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广州市荔湾区学而思培训中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二、黄毛毛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三、驳回黄毛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毛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