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穆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7)宁0422民再5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穆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穆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生长子穆某甲、次子穆某乙、长女穆某丙,均由上诉人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承包工程期间所欠债务265318元;3、请求依法判令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位于XX县落1处,价值1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三个孩子由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所欠债务上诉人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先后在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承包工程,上诉人对外承包工程,赊欠工程材料,被上诉人管理材料及账务,被上诉人应承担其共同债务。对于院落,上诉人向法庭提供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信息查询单,证明2016年12月5日该院落所有人系马海龙,而不是苏照林,说明被上诉人表示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