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2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内253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后刘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内25民终19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内253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后刘某1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1的委托代理人齐广辉、康荣,被上诉人刘某2的委托代理人陶彦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某1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7)内253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给付上诉人欠款17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按照占用期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某2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两段合法的婚姻关系,有两次离婚和两次财产分割行为,有两份合法有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原审法院未查清两次分割协议的事实情况因而判决错误。二、本案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原审法院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夫妻财产约定,而是离婚后,双方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达成了离婚协议,最终双方是因被上诉人不履行上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因此上诉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和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协议是两种不同目的和不同性质的协议,是发生在婚姻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法律意义的协议,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原审法院在原判决中即确认了先后两份离婚协议的效力,也认定了本案争议纠纷是被上诉人不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在法律关系上又强行认定为夫妻财产纠纷,最终导致判决错误。综上请求改判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