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书香,女,193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丧偶,育有四个子女计某1、计某3、计某4、计某2。2012年2月16日,法院以(2012)丰民特字第0291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刘书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2年3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社区居委会指定计某1、计某3、计某4、计某2为刘书香的监护人。
计某1、计某4曾于2012年起诉请求撤销计某2的监护人资格,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判决驳回二申请人之申请。2013年,计某1、计某4以与上一案相同的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计某2监护人资格,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再次判决驳回二申请人之申请。2014年,计某1、计某4再次起诉请求撤销计某2的监护人资格,法院以“计某4、计某1对其关于计某2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了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和病情治疗,也妨害了其他监护人监护、赡养被监护人的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再次判决驳回二申请人之申请。
2012年,在计某1、计某4与计某2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审理过程中,承办人曾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以下简称右安门派出所)姚爱军警官联系了解情况,姚警官称:计家的纠纷大概有五年了,这两年矛盾激化了,主要是计某1、计某2两兄弟之间因为赡养母亲与房屋引发的纠纷……。为化解计家的矛盾、解决刘书香的赡养问题,右安门派出所曾多次开展调解工作。为了解决大家互不信任的问题,2012年3月至2012年年底,刘书香的养老金存折由姚爱军警官暂为保管。2012年年底,姚爱军警官将刘书香的养老金存折交予计某4。
刘书香养老金存折的账号为XXX,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2014年7月10日,刘书香的养老金存折被挂失,后银行要求刘书香的四个监护人同时到场,才能办理存折的解除挂失手续。因四人无法协商一致,故自挂失后刘书香的养老金收入一直未予支取。
2014年11月3日,经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计某1、计某3、计某4、计某2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1、从2014年11月3日四人共同去有关部门开通母亲工资卡。2、工资解冻后,由姚警官和右安门调解室监督下,负责分管,每人四分之一。3、从2015年1月份开始,平均每人照料三个月母亲(轮到每个人时,老母亲生活费和一切开支由负责照料母亲子女全权负责)。4、从2015年1月1日起分别由以下子女负责照顾母亲,明细表如下:计某1:2015年1月、2月、3月;计某3:2015年4月、5月、6月;计某4:2015年7月、8月、9月;计某2:2015年10月、11月、12月。5、每位子女在照料母亲生活期间,老人工资由此子女负责支取。6、对于以上五条协议,每个子女必须履行此协议,如不按此协议履行,就剥夺和取消对老母亲监护人权利和财产继承权。7、截止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暖气费,由老母亲的工资总存款中扣除后,余下存款再进行分配。8、老母亲(刘书香)在生病或特殊病急病情况下,需要资金时,由四个子女平均出资,如不出资或不执行,按此协议第六条执行。后该协议未予履行。
庭审中,计某1、计某3、计某4、计某2均同意解除母亲养老金存折的挂失手续并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且均主张前提是将各自垫付的费用在母亲的养老金中予以“报销”,但对于可“报销”的金额意见不一:计某1主张自2013年1月至今,按照每月1700元计算其为母亲垫付的生活费和水、电、煤气费,另外扣除房屋五年供暖费,剩余款项不再分割,留下作为母亲的医疗费。计某4同意按照每月1700元计算计某1为母亲垫付的费用;计某3和计某2均不同意按照每月1700元计算计某1为母亲垫付的费用,二人另主张计某1曾用母亲的养老金支付五个月房屋租金共计7000元租房用于自用、计某3曾交予计某1保管母亲养老金剩余款项4500元现金,这两笔款项应自计某1垫付费用中扣除,计某1不同意扣除上述两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