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的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判决,驳回李某2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李某1与李某2以及被监护人李建系兄妹关系,被监护人李建身患精神疾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3年和2016年,李某1的父母相继过世。2017年3月,讷河市学田镇增产村村民委员会指定李某1作为被监护人李建的监护人,李某1将李建接至家中对其照顾。李某2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提起诉讼,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讷河市学田镇增产村的指定监护权证明,将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变更至李某2。1、讷河市学田镇增产村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本村居民指定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其指定也充分考虑的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实际情况。被监护人与李某1同在一个屯生活,并且由弟弟照顾哥哥比较方便,李某2外嫁他村,现居住的房屋还系父母的遗产,继承后无法在当地照顾被监护人。2、李某2与被监护人虽然在一起生活三年,但与被监护人没有形成监护关系,一直是由其母张淑珍作为李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照顾,所以李某2与被监护人虽然在一起生活过,但绝不能作为改变监护人的法律依据。3、李某2没有很好的照顾被监护人,并且被监护人自己表达时是愿意同李某1在一起生活。李某1作为李建的监护人,并不存在任何违法事项,也不存在法律规定变更监护权的法律事项,并且被监护人至今与李某1已经生活近1年,互相也适应了生活习惯。因此李某1作为李建的监护人有利于李建的生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李某1作为李建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