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某、雷某与被上诉人方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燕靓、被上诉人方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某、雷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7)赣02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上诉人为吴婧雯的监护人;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吴婧雯(上诉人孙女、被上诉人女儿)跟随上诉人生活更为有利,因吴婧雯与其母亲不亲,其本人更愿意与上诉人一起生活;另被上诉人曾经注销由上诉人赠与吴婧雯的房产,其实该房产证一直在上诉人处,其目的是想利用监护人身份侵占吴婧雯的合法财产,因此再由被上诉人方某作为吴婧雯的监护人很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