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张某个人所写,其要求28万元我根本没有同意。且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女方明确放弃了2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诉人雷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张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的婚姻破裂不是因为上诉人过错所致。离婚协议约定上诉人有婚外情不是事实。离婚协议书中只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上诉人根本没有同意。即使一审判决认定属实,张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司法解释的除斥期间,依法不应支持。
张某辩称,离婚协议约定对双方离婚原因有明确表述,张某不是重新要求损害赔偿的,而是要求协议约定28万元精神损失费,在此期间多次给对方要过,对方不履行。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28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