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辉与肖德明、欧善文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庆辉,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莹,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肖德明,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欧善文,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依兰热源厂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欧善梅,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李庆辉与被告肖德明、欧善文、欧善梅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庆辉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庆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庆辉负担。
审判长崔景凤
审判员曹凤学
代理审判员侯玉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武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