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9/5 0:00:00

李庆辉与肖德明、欧善文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庆辉,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莹,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肖德明,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欧善文,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依兰热源厂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欧善梅,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李庆辉与被告肖德明、欧善文、欧善梅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庆辉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庆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庆辉负担。

审判长崔景凤

审判员曹凤学

代理审判员侯玉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武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