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受理后,谭见良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古丈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谭见良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郑家村村民委员会、湘潭市公安局响水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谭见良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市响水乡郑家村郑家村民组,且自2017年4月以来谭见良一直在户籍地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的规定,该案应移送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