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杨俊霞与谭见良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见良。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俊霞与被上诉人谭见良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6民初6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受理后,谭见良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古丈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谭见良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郑家村村民委员会、湘潭市公安局响水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谭见良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市响水乡郑家村郑家村民组,且自2017年4月以来谭见良一直在户籍地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的规定,该案应移送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诉称

杨俊霞不服该裁定,上诉称谭见良与杨俊霞长期居住于古丈县古阳镇太阳城蓝庭国际B栋105室,根本没有在谭见良户籍所在地居住,本案属于古丈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证实郑家村村民委员会、湘潭市公安局响水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谭见良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市响水乡郑家村郑家村民组,且自2017年4月以来谭见良一直在户籍地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故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代双

审判员石俊

审判员卓凤霞

法官助理向星霖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