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怀亮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怀亮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民终2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富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赵清清,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怀亮。
  上诉人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家政公司)、上诉人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怀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张怀亮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怀亮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张怀亮的全部诉讼请求。1.张怀亮在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从事派发小卡片广告工作,收入由其劳动量计算,属于兼职工作类型,如果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常理,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张怀亮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与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2.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并没有与张怀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张怀亮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张怀亮辩称,仲裁裁决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上诉没有道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不支付张怀亮赔偿金27360元;2.诉讼费由张怀亮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1月5日,张怀亮到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工作,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均未与张怀亮签订劳动合同,亦均未给张怀亮缴纳社会保险。张怀亮在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正常工作至2017年6月1日,之后张怀亮离职且未再到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工作。张怀亮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725元。2017年7月3日,张怀亮作为申请人,以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12月6日至2010年12月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共计31888.2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360元、代通知金172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527.7元;3.裁决被申请人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申请人工资6989.4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失业金损失18000元;5.裁决两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9月5日,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天劳人仲案(2017)第1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怀亮赔偿金27360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三鼎家政公司及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张怀亮称认可上述仲裁裁决结果,并坚持按照该仲裁裁决结果主张权利。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张怀亮提交2009年12月至2017年6月17日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及数额;工作照片、考勤照片、开会时照片及公司办公系统照片,证明张怀亮系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员工,且单位根据办公系统录入的考勤情况核算工资;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经理范某某证人证言及其聘用合同、行政助理卢某某及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怀亮系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员工;工商登记材料,证明给张怀亮支付工资的李某某系三鼎家政公司的监事,亦系股东之一,其他股东为任富强、任某某。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对张怀亮提交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记录中记载的是张怀亮的劳务报酬,而非工资,因为单位员工的工资均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而劳务报酬由个人支付。对工作照片、考勤照片、开会时照片及公司办公系统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宣传人员是劳务人员并没有配备工装,照片中的工装是公司技师入户服务时所穿;公司并没有考勤,对考勤照片不知出处;关于办公系统照片与张怀亮陈述的信息不符。对范某某聘用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范某某是经理,不从事人事任免工作,没有人事任免权,公司并未出具任何书面形式的解除通知,不让张怀亮工作,属于范某某的个人行为,不是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的意志;卢某某与刘某某系张怀亮老乡,与张怀亮具有利害关系,两人与张怀亮从事的系同种工作,且未到庭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工商登记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对其所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且未能提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对张怀亮提交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工作照片、考勤照片、开会照片及公司办公系统照片,因照片仅静态的反映画面中的事物,且照片中载明的姓名等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张怀亮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对此予以佐证,故对其真实性一审法院难以确认;对范某某的证人证言,因证人范某某已出庭作证,故对其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卢某某及刘某某的证言,因证人未到庭,故对其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认可与张怀亮于2009年11月5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存在用工关系,虽其称双方之间存在的系劳务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张怀亮确实从事由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工作,需接受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亦系合法的用工主体,故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与张怀亮之间应系劳动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与张怀亮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实及原因均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应向张怀亮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数额,因张怀亮于仲裁申请中要求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支付赔偿金27360元,该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系三鼎家政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故三鼎家政公司对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亦负有支付责任。诉讼中,张怀亮认可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天劳人仲案(2017)第180号仲裁裁决,并坚持按照该仲裁裁决结果主张权利,其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原告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张怀亮支付赔偿金2736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张怀亮提交的证据及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当时的负责人范某某出庭作证证实,张怀亮在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工作,入职时从事宣传卡片发放工作,后担任人事部长负责招聘工作。三鼎家政公司向张怀亮发放劳动报酬,依据上述规定,张怀亮与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张怀亮主张因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人事部取消,经理范某某通知其离职。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主张范某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认可范某某为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的负责人,故范某某通知张怀亮离职系职务行为,系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单方解除与张怀亮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向张怀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三鼎家政公司、三鼎家政公司天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济南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海涛
审判员  何菊红
审判员  唐鸣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