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5 0:00:00

麻常远与龙口市新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麻常远与龙口市新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6民终4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常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爱武,龙口市高新产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新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麻常远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新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麻常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爱武、被上诉人新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麻常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麻常远与新瑞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新瑞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麻常远是新瑞公司招用的清砂工人,于2015年3月5日到新瑞公司清砂车间工作,栾某是清砂车间带班长。新瑞公司清砂车间只晚上9时至次日7时的夜班。因清砂刹车盘需从新瑞公司翻砂车间运往清砂车间,而运输刹车盘的三轮车又全是夜班,对该车的燃油维修保养驾驶等事项因新瑞公司管理不便,其将三轮车的使用和管理承包给了清砂车间职工。并非新瑞公司所述对外运输需要。该班常年上夜班,三轮车无牌无证,半夜又怎能送货。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英在麻常远提供的录音材料中明确承认麻常远是其单位职工。麻常远在新瑞公司工作期间考勤、管理、工资支付全部由新瑞公司负责。虽然麻常远在新瑞公司工作11天受伤,但根据劳动合同法七条规定,在双方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而且麻常远受伤后,新瑞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而麻常远与栾某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是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新瑞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蓄意偏袒和不正当保护,是对弱势群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新瑞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新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新瑞公司与麻常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新瑞公司系从事汽车配件、金属加工铸造的企业,其业务包括刹车盘的生产。2015年,栾某、臧善庆、韩文茂、韩文超、王国栋、麻常远6人共同在新瑞公司内从事刹车盘的清砂及厂区内运输工作,报酬按30元/吨计,由新瑞公司转至栾某银行卡,扣除油钱、工具费、茶水钱后6人均分。
  2016年2月18日,麻常远以新瑞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麻常远与新瑞公司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1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4月7日,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70号裁决书,裁决: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16日之间麻常远与新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应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招用、管理、考勤、报酬支付等方面综合考量认定,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一、麻常远并非通过新瑞公司的录用参加工作,二者从起始即无关联性;二、无证据显示麻常远的报酬由新瑞公司支付;三、麻常远在工作期间的考勤、管理等均不服从于新瑞公司;四、麻常远主张系新瑞公司班长栾某招用其工作,栾某到庭证实其并非新瑞公司班长。结合以上几点,麻常远与新瑞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麻常远请求确认二者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麻常远请求确认与新瑞公司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1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麻常远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其他事实同原审。
  本院认为,麻常远主张其与新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但麻常远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其与新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新瑞公司提供的证人栾某明确表示自己与麻常远等6人共同承揽了新瑞公司的刹车盘清砂和运输工作,劳动报酬由新瑞公司转款至栾某的银行卡,再扣除相关费用后由6人平分。麻常远虽不认可新瑞公司的证据和主张,但其不能提供证据推翻新瑞公司提供的证据。新瑞公司是将公司部分工作对外发包,麻常远的工作内容虽然属于新瑞公司经营范围,但这并不是麻常远为新瑞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依据,麻常远从事的工作是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麻常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麻常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云龙
审判员  衣振国
审判员  王守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