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7日,兴邦公司(甲方)与米加公司(乙方)签订了《软件开发合作协议书》就兴邦公司委托米加公司开发软件(ios+android)软件开发事宜签订本协议,开发费用为120000元。合同约定:兴邦公司提供网站制作的详细资料,所提供的资料不能违反国家法规及工信部部门的通信法规制度;米加公司承诺提供给兴邦公司制作的软件功能列表参见附件一;米加公司根据兴邦公司提供的资料制作或更改出无错漏、符合要求的软件。关于开发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米加公司完成效果图设计,设计确认完成后兴邦公司签订《软件设计确认书》。兴邦公司须于7个工作日内以文本形式提出最终一次性修改意见,或确认验收并交接,如7个工作日内无反馈或最终意见文本,则视为默认验收。自兴邦公司签订《软件设计确认书》45天内,米加公司完成全部软件的开发与测试工作,所开发的软件给予兴邦公司验收,兴邦公司须于7个工作日内以文本形式提出最终修改意见,或确认验收并交接,如7个工作日内无反馈或最终意见文本,则视为默认验收,米加公司有权上门收取费用。关于费用及付款:意向款:2015年7月7日,兴邦公司签订合同时向米加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人民币12000元。开发首付款:2015年7月7日,兴邦公司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米加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人民币48000元。项目验收款:2015年8月21日,兴邦公司签订合同同时向米加公司支付预付款,即人民币48000元。测试尾款:软件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兴邦公司向米加公司支付合同尾期款人民币12000元。米加公司收款后协助兴邦公司发布(发布产生的其他的费用由米加公司承担)验收确认前所有操作都在米加公司测试空间内进行。兴邦公司向米加公司支付尾款后,米加公司向兴邦公司提交相关的源代码。
兴邦公司的权利义务:在网站开发过程中积极配合米加公司工作,在《软件设计确认书》及《软件验收合格确认书》签字确认;兴邦公司须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对米加公司所设计的风格作出反应。如需延长,米加公司开发周期将顺其延长。
验收标准:A:完成《附件一》手机客户端功能需求。B:适屏尺寸。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应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兴邦公司履行付款方式条款的过程中,如因米加公司无故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实施,米加公司应赔偿兴邦公司合同已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日;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合同,该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米加公司在完成后,兴邦公司7个工作日内未验收或验收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尾款,则米加公司有权向米加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解决,以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兴邦公司承担。
合同签订后,兴邦公司向米加公司支付60000元。因兴邦公司未支付后期尾款,米加公司并未就涉案软件向兴邦公司进行交付。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软件要在IOS和安卓上实现学员约车、驾校管理、平台管理等功能,兴邦公司现无任何软件可用,测试版也早已过期。
2015年10月13日,米加公司出具《软件验收确认书》,该确认书打印文字载明:米加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驾训宝(苹果手机版和安卓手机版)App开发,经检验合格,请于本周内予以检查和验收,付清开发验收款项,办理资料移交手续。兴邦公司审核意见:经我方验收,该项目1.符合项目规划方案要求;2.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3.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综上所述,该项目检验合格,我方准予组织验收。上述文字下方表格载明:公司名称“兴邦公司”,是否验收处:是,验收日期处空白,该份确认书仅在校验(人)组签字(盖章)处有三个手写签名。兴邦公司人称其法定代表人对《软件验收确认书》签字并不知情,签字人员虽系项目参与人员,但认为确认书上签字并非真正的验收。自2015年10月13日之后,兴邦公司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就涉案软件问题多次与米加公司进行沟通。
兴邦公司认为涉案合同不能履行,米加公司未能按约向其交付软件,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米加公司则认为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遂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及逾期利息损失和赔偿律师费。关于双方主张的违约金,兴邦公司与米加公司均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调整。
诉讼过程中,就涉案软件现在能否演示,米加公司确认涉案软件需要短信验证码接口,此接口为第三方接口,目前第三方已更新升级,原接口无法再继续提供短信服务,且已时隔两年,双方未约定免费提供长年服务器演示和程序升级。在协商过程中,兴邦公司不愿支付程序升级改造的成本,目前无法立即进行全面系统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