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9日,在位于长春市工农大路与隆礼路交汇处省中医学院一楼汤臣倍健专卖店,冯长顺在店内产品宣传资料发放处上取得宣传资料5份,并通过划卡支付196元购买了规格1000mg×100粒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2瓶。宣传资料中对于涉案的产品的宣传内容为:鱼油的作用:调节血脂,降低血液粘稠度,保持血管健康;增强脑细胞活力,改善记忆力及视力;建议人群:三高(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人群;心脏病、动脉硬化、血栓、脑溢血及中风者;患有关节炎、痛风、哮喘者;记忆力减退、视力衰退及有老花眼趋势者。宣传资料上有姚明肖像,并注明“汤臣倍健形象代言人”。涉案产品包装瓶上,对产品功能介绍为:保健功能是辅助降血脂和适宜人群为血脂偏高者,注意事项是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对冯长顺索取宣传资料的过程,购买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汤臣倍健公司认为其未生产印刷涉案宣传资料,该宣传资料与汤臣倍健公司无关。
另,2012年7月2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A有限公司在其宣传网页上对二十六种食品和保健品的宣传用语存在虚假宣传,责令该公司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同时对其处以罚款200,000元,上缴财政,在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规格为1000mg×100粒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的记载:建议人群:三高人群,心脑血管疾病人群。脑溢血、脑血栓、中风、动脉硬化、心脏病、老年痴呆人群。记忆力衰退、视力衰退及有老花趋势者。少吃海鱼或不吃海鱼人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认为上述宣传用语,超出了《国产保健品批准证书》或《保健食品注册批件》中批准的内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上述产品功效的认识造成误解,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产品确有上述功效。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冯长顺委托其姐姐冯某申请公开,并由工商行政部门于2014年3月3日向冯某出具。汤臣倍健公司、姚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系针对北京A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并非产品质量瑕疵,且冯长顺早已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在2014年就其与本案购买的同类产品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涉案产品的买受行为是在2015年2月9日发生的,故即使案外人有虚假宣传的行为,冯长顺也是知晓的,冯长顺在涉案交易中并非合格消费者。
2013年12月16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关于冯长顺举报的回复》,内容为:1、2013年10月10日和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到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你举报材料中所提及的那两份宣传册。据调查,你所提供的两份宣传册均为该公司的内部培训材料,早已停止使用。2、针对该公司内部培训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我局根据《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规定,要求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对照检查并进行整改。
另,冯长顺在2014年2月20日使用其姐姐冯某的信用卡在百姓阳光大药房购买汤臣倍健牌鱼油软胶囊一瓶,支出88.20元,冯长顺主张其购买上述产品时,通过销售人员获得产品宣传册,认为该产品适合其使用,并且是姚明代言,因此购买,但食用后反而记忆力、视力更不好了。冯长顺认为产品宣传册名不符实,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情形,因此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京B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8.20元、赔偿500元;责令姚明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冯长顺精神损失费1分钱;姚明赔偿冯长顺取证费10,000元。该案审理过程中,百姓阳光大药房表示同意退还购货款88.20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百姓阳光大药房退还冯长顺货款88.20元,并驳回了冯长顺其他诉讼请求。冯长顺不服该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民事判决书中查明,汤臣倍健牌鱼油软胶囊的包装瓶上记载的产品功能介绍,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国家保健品批准证书》中批准的内容一致。宣传资料记载的宣传内容,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A有限公司处罚时网页宣传记载的宣传内容,基本一致。对于上述民事判决书,汤臣倍健公司、姚明认为,冯长顺认为的虚假宣传,已经法院判决驳回,冯长顺在本案中主张的公证费,亦在该案中一并被驳回,冯长顺在该案中为举证而产生了本案的交易,故本案交易并非因消费产生,冯长顺存在恶意诉讼的问题。冯长顺在本案庭审中表示对该案的判决不服,正在申诉过程中。
一审中,经询问,冯长顺表示其购买保健品的目的是缓解视力,使用涉案产品后,目前没有损害后果,也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冯长顺认为,使用产品后没有效果就是一种伤害,副作用并不能立即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