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雨昕、广东南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雨昕,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槎蚨糖集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620625XP。
法定代表人:刘汉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绸绸,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邢雨昕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字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雨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邢雨昕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南字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黑糖与红糖国家对其分别设有标准,黑糖并非是用红糖制成。2、案涉食品的配料为红糖、冰糖蜜,而冰糖蜜是没有产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其不是食品原料也非食品添加剂。案涉食品未按其标准(QB/T4567-2013)生产,是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南字公司提供的食品标签审核报告不能证明添加的冰糖蜜符合标准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南字公司辩称:1、红糖是由甘蔗加工而得的制品,无论是根据国家标准或者是现有生产工艺,红糖作为黑糖的制作原料均合法合规,且无食品安全隐患。2、冰糖蜜未有国家标准与其能否作为食品原料、配料是不同概念,邢雨昕认为没有国家标准即不能作为食糖原料,这种认定没有依据。且冰糖蜜虽然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但《制糖工业术语》第2条明确介绍了冰糖蜜,而南字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制定的《冰红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也明确规定:冰糖蜜应符合附录A……。因此南字公司在黑糖中使用冰糖蜜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南字公司生产的产品已经过层层检验,无食品安全危险,邢雨昕也未因食用该产品而受到损害,邢雨昕仅凭外观包装就要求十倍赔偿于法无据。
邢雨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字公司退还购物款338.4元并赔偿3384元;2、南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邢雨昕于2017年7月1日在南字公司开设的南字食品专营店购买9件“2包320G南字牌古早黑糖块手工土法古法老红糖块纯正原味袋装”,支付价款338.4元。邢雨昕购买的南字牌黑糖包装显示产品名称为黑糖,产品标准为QB/T4567,配料为冰糖蜜、红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4567-2013)》规定黑糖的标准适用于以甘蔗、甜菜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得的深褐色食糖。《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4561-2013)》规定红糖的标准适用于以甘蔗为原料,经提汁、澄清、煮炼、采用石灰法工艺炼制而成的红糖。南字公司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古早黑糖产品标签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为食品名称、配料表等符合相关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南字公司产品名称为黑糖,其标注的配料是红糖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南字公司生产的黑糖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黑糖”,标注配料为“冰糖蜜、红糖”,标签标注明确,并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且黑糖系以甘蔗、甜菜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得的深褐色食糖,而红糖属于甘蔗加工而得的制品,南字公司生产的黑糖以红糖为配料符合相关标准,故对邢雨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邢雨昕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邢雨昕负担。
二审中,南字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关于明确冰糖蜜、红糖是否属于甘蔗或甜菜制品有关问题的函》,证明全国制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书面回复的形式答复南字公司,肯定了南字公司生产的黑糖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DTZQ0001S-2015冰红糖份》、《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单》,证明南字公司制定了冰糖蜜产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履行了备案手续,冰糖蜜是合法的食品原料。
邢雨昕认为,南字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黑糖与红糖分别有其标准,两者的制作工艺并不相同;冰糖蜜是地方性的行业标准,非国家标准。
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审中,邢雨昕明确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为,南字公司生产的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根据邢雨昕之诉请,本案二审应当审查案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南字公司为证明其生产的案涉产品为安全食品,一审中提交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品标签审核报告,该报告明确案涉食品配料表符合有关标准,即南字公司在其生产的黑糖标签中注明配料为红糖、冰糖蜜符合有关标准。二审中,围绕该节事实,南字公司又继续提交了《关于明确冰糖蜜、红糖是否属于甘蔗或甜菜制品有关问题的函》等证据。全国制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南字公司的复函中明确,红糖与冰糖蜜均属于甘蔗制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4567-2013)》规定黑糖的标准适用于以甘蔗、甜菜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得的深褐色食糖,故红糖、冰糖蜜作为黑糖的配料均符合以上标准,无不安全因素。冰糖蜜虽无国家标准,但南字公司二审提交的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DTZQ0001S-2015冰红糖份》、《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单》等证明了南字公司就冰糖蜜制定了企业标准,并在广东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以上证据可充分证明南字公司生产的案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邢雨昕关于红糖、冰糖蜜不能作为黑糖配料、冰糖蜜无国家标准不能在食品中使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邢雨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邢雨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养俊
审判员王政文
审判员栾蕾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