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湖街。
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东,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创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朱思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英东,北京盛创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法定代表人:邵学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中林,山西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于某1,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邵某,女,1970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
法定代表人:钟晓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庆,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广东珠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5号华景路华景街15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曾庆华,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