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光丰公司、永洁公司辩称,一、事故发生的4#楼不属于开放区域,该栋楼已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4#楼主体工程基本完工,事发那天,光丰公司工作人员将该栋大楼的大门己关上了,并用电线将大门缠绕着,防止小孩或精神不正常的成年人进出该楼房,造成伤害。据此,可以知道该栋楼属于待完善的工程,且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知道,该栋楼房是禁止进入的。所以说上诉人称4栋单元楼属于开放区域,未设立围挡封闭,与事实不符。二、涉案4#楼与上诉人儿子冯晖居住在该小区8栋楼没有紧邻。如果冯立新要去菜市场买菜,途经4#楼不是最短的,且买菜不必途经4#楼。所以说上诉人称4#楼与8#楼紧邻,与事实不符。三、上诉人在一审中称是为了避雨而进入4#楼,不符合常理,与4#楼同时在建的工程很多,如临街的商铺等都可以避雨,不可能要拆掉电线、打开大门进去避雨,何况电梯井口离4#大门有近十米距离,里面没有光线,因此是另有原因的。四、上诉人称“未安装电梯的电梯井属于危险源,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电梯井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的说法错误。尽管4#楼是在建工程,但房屋整体已完工,只是剩余扫尾工程需要完善。答辩人已将该栋大楼的大门关上,并用电线缠绕,就已尽到了管理者应尽的义务。该大门是不能上锁的,原因是整个小区均还在施工,包括涉案的4#楼,有工人为施工要进出该栋楼的。所以管理者用电线缠绕了大门,就是禁止不三不四的人进入,这种做法就是起到了安全警示作用。冯立新如果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就也能意识到这一点。导致冯立新受到伤害的直接、根本原因是其擅自入室,并有其他之目的而造成的其自身损害。作为被上诉人来讲,那仅仅是一次意外事故。五、上诉人所称“之前已发生其他被侵权人坠落电梯井事件,二被上诉人明知危险存在未进一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情况发生,导致悲剧再次发生“的说法错误。被上诉人已尽到了安保措施,至于另案的周春玉掉入涉案小区的其他电梯井受伤一案,与冯立新受伤案是不同的,前者是为了在本小区内找厕所所受到的伤害,且该案已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不能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更何况,个案均有其特殊性,后果均不同。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上诉请求。
冯立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353396.2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