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就这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钱攀峰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XXX号融科资讯中心A座5层509A。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西安就这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崔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钱攀峰,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崔宏伟(原西安市莲湖区宏伟牛肉面馆经营者),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上列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耶里夏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琦,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园,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就这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钱攀峰、崔宏伟因与上海耶里夏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就这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钱攀峰、崔宏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马剑峰
审判员徐卓斌
审判员孔立明
二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