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4 0:00:00

张电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电席,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260号。

代表人:徐忠波,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6号。

代表人:曾卫民,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江侧3号。

法定代表人:邹鹤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43)。

代表人:郑峰,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电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5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电席收到原审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电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长虎

审判员樊瑞娟

审判员周娜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桂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