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7 0:00:0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与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好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李双君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

负责人:左柏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双君,女,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程,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好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学彬,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德物业公司)、白山市好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天地商贸公司)、李双君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李双君车辆停放区域为鑫德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区域错误。鑫德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仅是将广告位出租给好天地商贸公司使用,对于广告牌匾的安装权及管理权归好天地商贸公司所有,好天地商贸公司在安装广告牌匾时应对所安装牌匾的安全性予以保护。在本案中,鑫德物业公司仅是提供了广告位及广告牌匾的使用面积,至于广告牌匾安装过程及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应由牌匾的使用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广告牌匾的使用人及管理人是好天地商贸公司,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牌匾的管理人是鑫德物业公司错误。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承保的责任范围是鑫德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范围,本案发生意外的区域是公共区域,该区域内的停车位虽有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线,但该区域不在鑫德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内,因此该意外事故不属于物业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给予纠正,支持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李双君辩称,停车的地点不是重点,广告牌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才是重点。我的车停到的是小区楼下,我是业主,小区外墙楼下是鑫德物业公司管理范围,车停到楼下被砸,也理应由鑫德物业公司进行赔偿。牌匾是鑫德物业公司安装并进行管理的,是牌匾的负责人、管理者、使用人,牌匾因鑫德物业公司的疏忽导致脱落把车砸坏,理应由鑫德物业公司负责赔偿。而鑫德物业公司投保了物业责任险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理应由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进行赔偿。好天地商贸公司就是鑫德物业公司所有的,经营与管理权都是鑫德物业公司的,好天地商贸公司虽有法人,但法人也是鑫德物业公司聘请的经理,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把好天地商贸公司和鑫德物业公司进行强制分离是错误的。综上,砸车的牌匾是鑫德物业公司的,鑫德物业公司投保了责任险,理应由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进行赔偿,我对一审判决无异议。

鑫德物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只是认定李双君居住的上尚城小区是由鑫德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并没有认定停车区域为鑫德物业公司服务区域,鑫德物业公司也没有在该区域划定车位,因此,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主张的一审法院认定停车区域为鑫德物业公司的服务区域,这一主张是不成立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外墙面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因涉及到外墙保温、防水等防护事宜,在外墙面广告牌位及安装用的铁架都是由物业公司负责安装及管理,原因在于出于对外墙保温及防水的保护,因此涉及到上述事宜时,在广告牌及铁架安装管理上,都是由物业公司负责的。李双君车辆发生意外是在公共区域,但是因为外墙面及脱落的铁架造成的李双君车辆被砸损坏,外墙面及广告牌安装使用的铁架,是由物业公司管理,鑫德物业公司在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险,因此,因物业管理发生意外,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理应对李双君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因此,鑫德物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好天地商贸公司的答辩意见与鑫德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李双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李双君车辆维修费43491元、贴膜费用600元、方向盘套80元、内饰清理费200元、行车记录仪安装费100元,共计44471元;2、被告赔偿李双君因车辆损坏租车一个月,租车费用6000元。事实及理由:吉F-H7761号奔腾B70牌轿车属李双君所有,李双君居住于上尚城小区,该小区由鑫德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7年4月15日晚19时,该车停放于好天地商贸公司经营的好天地儿童主题广场门前,被脱落的牌匾砸坏,损坏程度严重。李双君接到鑫德物业公司上尚城小区物业站通知,赶到现场,李双君将现场拍照。被告单位经理答应给李双君赔偿,但表示需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李双君在征得被告同意后,于事故发生一周后,将损坏的车辆送至奔腾4S店准备维修。但过了一段时间,李双君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无结果,后李双君支付维修费43491元,将该车修复。现李双君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吉F-H7761号奔腾B70牌轿车属李双君所有。李双君居住于上尚城小区,鑫德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上尚城小区楼面外墙由鑫德物业公司制作广告位并安装铁架对外出租,广告位及安装广告用的铁架均由鑫德物业公司安装并负责管理。好天地商贸公司营业场所位于上尚城小区临街门市房内,好天地商贸公司向鑫德物业公司租用门面上方广告位,悬挂好天地商贸公司牌匾。2017年4月15日晚,李双君将吉F-H7761号奔腾B70牌轿车停放于好天地商贸公司门前。当晚19时许,该轿车被风吹脱落的好天地商贸公司牌匾及铁架砸坏。鑫德物业公司及时通知李双君到现场,事发一周后,李双君将受损车辆拖至白山市鑫利达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17年6月28日该车辆维修完毕,李双君支出维修费43491元。本案事发车辆停车处,由行政部门铺设地砖,并用暗条状地砖标注出停车位。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处已由行政部门用白线画出停车位。另查,2017年1月18日,鑫德物业公司在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约定鑫德物业公司受托管理项目包括上尚城小区;每次事故赔偿每人财产损失限额5万元。《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间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上案件事实有照片资料、维修费43491元发票、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及条款、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一审法院认为,因好天地商贸公司牌匾脱落砸坏李双君车辆,鑫德物业公司为上尚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作为该小区的广告位及安装广告用铁架的安装管理人,应保证其安全稳固性。但因鑫德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存在过失,未确保其安全稳固,导致牌匾脱落砸坏李双君车辆,鑫德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好天地商贸公司租赁该处广告位,但该广告位及安装广告用铁架的安装管理人均为鑫德物业公司,故应由鑫德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双君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车辆维修费43491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李双君诉讼请求被告赔偿贴膜费用600元、方向盘套80元、内饰清理费200元、行车记录仪安装费100元、另行租赁车辆产生的租赁费6000元,因李双君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损失的实际损失金额,对李双君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鑫德物业公司在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该事件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且发生于保险期间内,赔偿金额43491元亦未超过保险理赔限额,故应由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向李双君赔付43491元。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因李双君未将车辆停放于停车位内,自身应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害后果,但李双君在该处停放车辆不属于违法停放,此次事故是因广告位安装广告用铁架脱落导致的,故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李双君43491元;二、驳回李双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由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负担433元,李双君承担25元。

本院二审期间,鑫德物业公司提供了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以此证明鑫德上尚城小区是由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白山市好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鑫德上尚城小区一至四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白山市好天发商贸有限公司无偿使用,该房屋权属归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白山市鑫德上尚城小区由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提供物业服务管理。因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好天发商贸有限公司均属于鑫德集团公司,涉及到公司之间内部相关费用事宜(诸如、物业费等)由集团内部统一核算,但三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各自依法独立经营。李双君、好天地商贸公司对鑫德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仅有鑫德房地产公司的公章,没有经手人的签字,该证据不符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所证事实有异议:一审法院对于好天地商贸公司与鑫德物业公司之间就广告位的出租问题没有查明,鑫德物业公司自称对上尚城小区的内外墙属于服务区域,也自认对内外墙的保温及防水承担服务,但内外墙的安装物是否属于服务范围内,没有提供证据,好天地商贸公司与鑫德物业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单位,广告牌位的安装、使用、管理均为好天地商贸公司,好天地商贸公司应当是本次事件的责任人,鑫德物业公司强行将责任揽到自身,是在损害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的利益。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鑫德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明上仅有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而未有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签字,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对鑫德物业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待证事实均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为民事二审案件,本院依法只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虽然鑫德物业公司、好天地商贸公司没有提供租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证明鑫德物业公司将广告位出租给好天地商贸公司,但鑫德物业公司自认广告位的铁架是其公司安装的,其公司将广告位出租给好天地商贸公司,好天地商贸公司也认可该事实,故本院对鑫德物业公司自认的事实予以确认。从鑫德物业公司自认的事实可以得出其将广告位出租是带有盈利性质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由此可以看出鑫德物业公司安装的广告位并不属于房屋配套设施,因此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鑫德物业公司亦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安装带有盈利性质的广告位与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也有约定,该广告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广告位的铁架坠落已超出保险合同理赔范围,故一审法院依据鑫德物业公司在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而判决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牌匾的使用人为好天地商贸公司,安装广告位的铁架的所有人为鑫德物业公司。本案系牌匾及铁架坠落将车辆砸损的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故应由鑫德物业公司、好天地商贸公司共同连带承担李双君车辆被损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人寿财险白山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二、驳回李双君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李双君43491元;”

三、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好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李双君43491元,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好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184元,李双君承担1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綦家?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济生

审判员林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杜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