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1 0:00:00

成都微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巴打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微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久街1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70C。

法定代表人:钟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兵,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巴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延伸贤士广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95W。

法定代表人:付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微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巴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打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微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巴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的合同;2、判令微群公司归还支付的合同款140000元;3、判令微群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300元(自2016年9月23日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以后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微群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3日,巴打公司与微群公司签订了一份棋牌游戏开发合同,约定微群公司为巴打公司开发并交付6款棋牌游戏,巴打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4万元,并及时将微群公司所需要的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了微群公司。合同约定总工期为80个工作日,总价为35万元,巴打公司支付14万元后,微群公司需交付前三款游戏,第一款游戏的交付期为:微群公司在收到巴打公司全部资料和项目款后35个工作内;第二、三款游戏在第一款游戏交付后24个工作日内交付;第四、五、六款游戏在第二、三款游戏交付后21个工作日内交付。但时至起诉时,微群公司未交付任何一款合格的可正常上线运行的游戏,巴打公司认为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被告辩称

微群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前三款游戏开发的时间基本符合合同的约定时间。从2016年9月26日巴打公司交付首付款的时间至2016年12月24日微群公司交付测试版本的时间,总共89天,扣除法定的节假日,与合同约定的59个工作日相差无几;微群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前三款游戏的开发,巴打公司因自身的原因延迟履行测试、验收义务,通过先提出诉讼的方式逃避支付第二笔14万元的进度款,严重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微群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项目相对滞后的主要原因是巴打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准确导致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巴打公司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涉案《项目建设协议书》产生的纠纷应属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技术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分级案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综上,根据相关规定,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成都微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26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西菲

审判员刘卫平

审判员陈大奎

二○一八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