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16 0:00:00

安徽万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超森、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通全创业园B-1-8814。

法定代表人:梁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然,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超森,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原审被告: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跃,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万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诸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超森、原审被告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八戒网络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291民初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万诸网络公司上诉称,万诸网络公司与黄超森之间签订的合同未约定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万诸网络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和实际经营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赏月路嘉和城E1栋2903室,因在长沙的分公司尚未注册成立,所以暂由股东叶灿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再将该处转租给公司使用,现公司员工均在长沙办公,因此,万诸网络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长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万诸网络公司注册地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安徽省辖区,该公司提交的其员工叶灿然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及计算机软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高法[2017]152号《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全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但万诸网络公司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291民初3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琴芳

审判员陈永红

审判员王习芸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慧